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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某、刘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

张某诉李某某、刘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某、刘某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初字第254-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张某列刘某为被告是为了在方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刘某作为适格的被告之一住所地在方城县,因此本案方城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李某某、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变英

审判员范东哲

审判员宋全兴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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