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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9月1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农历2月,被告人邵某某的母亲生病住院,经杨X照介绍被害人周X英在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照顾邵某某的母亲,期间邵某某得知周X英没有孩子,便谎称庙下有个叫李X燕的快生孩子了,给周X英介绍抱养小孩。后邵某某以抱养小孩对方要钱为由,至2010年6月7日多次骗取周X英钱款共x元。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邵某某在网上认识被害人胡X燕,邵某某谎称自己叫孟X强,已离婚。后邵某某以与胡X燕谈恋爱的名义编造多种理由,于2010年8月8日至9月16日多次骗取胡X燕钱款共6100元。并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由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邵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骗取周X英具体数额不清楚,自己获得了3500元,骗胡X燕的数额是53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2月,被告人邵某某的母亲生病住院,经杨X照介绍被害人周X英在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照顾邵某某的母亲,期间邵某某得知周X英没有孩子,便谎称庙下有个叫李X燕的快生孩子了,给周X英介绍抱养小孩。后邵某某以抱养小孩对方要钱为由,至2010年6月7日多次骗取周X英钱款共x元。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邵某某在网上认识被害人胡X燕,邵某某谎称自己叫孟X强,已离婚。后邵某某以与胡X燕谈恋爱的名义编造多种理由,于2010年8月8日至9月16日多次骗取胡X燕钱款共56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邵某某供述。我得知周X英想抱养一男孩,就谎称在网上认识一个叫李X燕的庙下女子,怀孕数月孩子生下后不要了,骗取周X英现金x余元,以和胡X燕谈恋爱为名骗取胡X燕5300余元,用的都是我妻子高X红名字办的卡。

2、被害人周X英陈述。邵某红给我介绍抱养孩子,骗我现金7200元,又给他以高X红名义的卡上分别打上4200元、2300元。

3、被害人胡X燕陈述。我和邵某某是从网上认识的,他谎称已离婚,骗我x余元,其中有以高X红名义卡上打的2800元和分两次给杨X照名义卡打的2800元。

4、证人杨X照证言。我和邵某某是狱友,被邵某某还骗有钱,邵某某是通过我介绍认识周X英的,周X英给邵某某现金7200元我在场。后来还知道以孟X柱名义向我卡上两次分别打1000元、1800元的是胡X燕,我打到高X红卡上500元、1600元。

5、证人杨X占证明。我听我媳妇周X英说邵某某能抱养个男孩,结果他骗x元也没给孩子给俺抱来。

6、证人高X红证明。我丈夫邵某某以我名义办的卡,他一直拿着,我从未在卡上取过钱。

7、胡X燕网聊记录显示邵某某以军营恋歌的网名在网上称未婚及两个处对象的内容。

8、胡X燕向高X红名义卡上2010年9月16日存款2800元。2010年8月8日、2010年8月17日向杨X照卡分别存1000元、1800元凭条。2010年8月15日杨X照向高X红名的卡上存款凭条。

高X红户名的存款记录显示:2010年6月21日、6月7日、8月15日、8月17日、8月17日、9月16日分别无折存现4200元、2300元、500元、1600元、280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对犯罪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认罪态度较好以及被告人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前科情况一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王晓辉

审判员张海民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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