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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四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四海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X路小区X号楼西一单元七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恒仁,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孟某某与平顶山市四海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海家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漯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志宏,被申请人四海家电的委托代理人臧恒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漯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张书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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