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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乡X村委毕某,系本案受害人。

被告人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2010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2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3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李某丙,河南精锐(略)事务所(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毕某甲以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等项费用共计x.4元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进行合并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1年1月17日、2011年2月15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2011年2月10日、2011年3月2日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分别于2011年1月17日、2011年2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卢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甲、被告人毕某乙及辩护人彭某某、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2月16日上午1笫易冢裘匮跸晖绲葡呋h树村委毕某的毕某甲用铲子垫公路,遭到同村村民毕某乙的阻止,两人发生口角,引起撕打,毕某乙用铲子将毕某甲的腰部捣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附带民事原告人毕某甲诉称,2003年2月16日上午,我自愿修复乡X路,毕某乙无理阻止并故意打我成轻伤,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要求被告人毕某乙赔偿我伤残费9613.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补助2590元,医药费1499.5元,共计x.4元。

被告人毕某乙及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用铲子捣被害人导致其腰椎压缩性骨折的可能性不存在,况且被害人毕某甲腰椎的压缩性骨折是陈某性的,与被告人毕某乙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法院应依法对毕某乙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被害人毕某甲在本村用铲子挖土垫公路时,被告人毕某乙前去阻止,因此两人发生口角,引起撕打,毕某乙用铲子将毕某甲的腰部捣伤,经法医鉴定毕某甲的损伤为轻伤、十级伤残。

另查明,附带民事原告人毕某甲花医药费1499.5元,误工补助按照河南省2002年各县(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公布,泌阳县X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2095.87元÷365天×68天=390.45元,残疾赔偿金按照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18年×10%=8652.51元。共计款x.4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

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供述:

(1)2003年5月27日供述,正月十六上午,我喂完牛,就拿着铲子准备到地里看看,当我走到南头大路上时,见毕某甲修路X路南边的土围他种的树,他铲南边土往北边扔,我说你铲这里的土干啥,他说咱们去见当官的,我们俩就去村委找干部,到那后也没找到,又去找秘书郜某铎,没有见到他,郜某铎的弟弟郜某栓问我打毕某甲了么我是气话说打毕某甲了。还骂了毕某甲一句:妈来个×。毕某甲也这样还骂我了几句,后来我们走了。

正月十七上午,村委干部张本兴、陈某海来调解此事,说毕某甲让我给他赔钱,让我去他家一趟,随后大队干部和我来到毕某甲家,当时永林的妻子说永林腰疼,也不能干活了,我说可能扭住了,接着村干部说让我妻子李某香陪永林到医院看看,如果是老伤村干部不管了,如果是新伤我拿药费,当天上午我按大队的调解,让我妻子陪永林去医院进行检查。

检查的情况我妻子知道,我不知道,我只听我妻子讲永林借她了52.50元药费钱。

(2)2004年7月9日供述,检查后,我妻子说没有伤。第三天上午、下午毕某甲还在他们家门前搬几十斤重石块,还往地里夯胳膊粗的木桩,扎竹杆园。张东兴知道毕某甲干活的事。我对张本兴说毕某甲身上要是有伤,我要是打他,他还能干活么,2003年夏天,我到泌阳县公安局控申股去,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毕某甲骨折了。要叫我赔偿,2002年毕某甲用小手扶拖拉机拉油菜杆,在村西边翻了,将他腰碰伤。他的腰部骨折时老伤,借这次诈我们的,此事庄上人都知道,但是没有人作证。

当时我亲侄毕某华、毕某威、毕某己及邻居毕某相四人站在他们门口能看到我们俩争吵现场。当时走在路上没有一个人,绝对没有一个人。我认识马某栓,他没有在现场。

毕某甲想讹我,两家平时因盖房有恩怨。

(3)2005年5月23日供述,对伤情鉴定的轻伤没有异议,我没有打毕某甲。

(4)2009年7月6日供述,2003年2月16日上午我与毕某甲一起去找村领导,庄上有人问我打永林了不,我的确说打了,但这是气话,其实我没有打他,我没有用铲子捣他。我听庄上的人说2002年秋收的时候毕某甲自己开着撞过腰,我没有亲眼见过。听说他翻到庄西边的干渠里了,有两三人那么深。

(二)受害人毕某甲陈某:

(1)2003年4月28日陈某,2003年2月16日上午十时左右,我正在刨边沟,毕某乙不让我挖,就恶声大气的对我说“你挖它弄个球里”我说我修路。毕某乙说“你修个球,你不得修”;我说:“我要修,你管不了”,毕某乙说:“我今天非管管你不可,你在修试试看”,我说:“我要修,”说完毕某乙就走了,过了十来分钟毕某乙手持铁铲就偷偷的猛冲过来,照我腰部捣了过来。当时我就蹲在边沟内,要疼痛难忍全身没劲。毕某乙说:“你还挖啊,你在挖我打死你”。我受伤了不能再挖,也不知停了多大一会我才起来,起来后我就去村委了,毕某乙跟在我后面骂。

2004年7月9日陈某,当我到村委办公室没有人,就去找郜某铎又没见他,东院郜某拴家在挖地基,郜某拴问我有什么事,我给郜某拴说修路的事,正说着毕某乙大声的骂我:×你妈,你挖土垫宅场里,你再挖我还打你。当时有我村毕某坡、毕某顺、毕某德、还有其他村的人在场,之后我去治安主任张本兴家,我把情况讲后,张本兴说明天就去处理,当我走到学校医生董某彬门诊时,已是下午3点左右,我让他看了看腰,他说不了得去县医院检查,可能伤着神经线了,先给我去点止疼药。

中午我到支书葛书宽家,我把过程给葛书宽说了,他说村委县调解一下,不行了再往上告,2003年2月17日,村干部张本兴和陈某海到打架现场查看后,让毕某乙妻子和我一起去医院检查,接着毕某乙其妻回去拿钱,和我一起去了县医院,到了医院做了B超和腰椎正侧面拍片,结果B超正常,腰椎第一椎体压缩性骨折,这时医生说的,骨科王医生开了两盒药,李某香说吃了这药就好了把,医生说伤筋动骨一百天,这药是五天的药,吃了再过来检查。

去医院全部是李某香出的钱,来往路费也是她出的,李某香说花了100多元,我没有借她钱。我没有对李某香说过我翻车砸伤的话。

(2)2005年6月4日陈某,打架现场有两个过路的,不是我们村的,其中一个我认识叫马某栓,当时我不知道他们看没有看见,打架后一个多月的一天上午,我碰到马某栓,问他看见毕某乙打我了不,他说看见了,他以为我们是在闹着玩,毕某乙一铲子把我捣下了,别的我们没有多说。

公安局的让我找证言我找到马某某,他又找到李某丁,李某丁说那天看见毕某乙打我了。一个月后我们就一起来到公安局做的证,又停了一个月左右,我又找到马某某让他到公安局做的证,

我第一次同马某某一块去找李某丁时,给马某某两盒软红旗渠烟,给李某丁拿了三盒软红旗渠和两瓶白酒。目的是他们给我作证误了他们的时间,从中弥补一下。

(3)2009年7月3日陈某,我开车以来从未翻过车,我庄稼地里的生产路都是平地,没有沟。我一辈子没有与人翻过脸,更别提挨打的事了,没有那事,没有翻车砸过腰。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丁证言

去年正月16我去槽岗,路上遇见以前收破烂的王店乡石槽的马某汉,走到王店乡毕某时,看见一个人在路南刨边沟,另外一个人拿着铲子走到这个人身边,用铲子捣他腰了一下,两个人开始吵闹,我不认识他们,也没有劝,就走了。老马某识刨沟边的人,我这次来时老马某我做证言的,拿铲子的人跟我身高差不多,比毕某甲高些,再见面可能认出来。

他们两个具体吵的内容我也没有听清,当我抬头看时,看见毕某乙用铲子捣毕某甲的腰部一下,他们开始吵时现场在我们东边,当时毕某乙捣毕某甲时,我们已经走过现场,现场在我们西边,我们是回头看的。

打架以后,马某某领着毕某甲到过我家,说让做个证,我与老马某示事实求是的说当时的情况,不坏那良心不做假证,毕某甲胖,短粗个子,个子低,那天毕某甲挨打了。对方低瘦,我看的清,毕某乙用铲子捣毕某甲了。当时周边没有其他人。

(2)证人马某某证言

我和李某丁走到一个代销店门口时,看到一个掂了把铲子照正在修路的毕某甲腰部捣了一下,毕某甲当时睡地上了。

2003年正月16上午我推着自行车收废品,当走到王岗庄时碰见一个叫李某丁的人,我和李某丁不认识,我问他去哪里,李某丁说:“他要去曹岗去说媒”于是我们两个说着走着,当时我推着车的李某丁没有骑车。当我们走到毕某南面时听到一个50多岁的人(毕某乙)正在与毕某甲吵架。毕某乙说:“你为啥垫”,毕某甲说“我积福的,我非垫”,毕某乙说“你想死啊”,于是毕某乙就回家了过了有两分钟毕某乙手拿一把铁铲走过来,二话没说用铲子捣毕某甲的腰部一下,当时毕某甲面朝东,捣后毕某甲就蹲在了他挖的沟边处,随后我们就走了。

毕某甲被打一个多月后,有一天毕某甲找到我,让我给他作证,那天有事我没有去,这之后又找我,我又没有去,去年刚过完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毕某甲来到我家,我们一起找到李某丁作证,结果,没有找到李某丁,毕某甲同我一起到公安机关作证,又隔了几天,毕某甲找到我,我们一起找到李某丁,这时毕某甲给我了软盒红旗渠烟两盒,给李某丁了三盒,还有两瓶白酒,在李某丁庄站了一会,我们都回来了。

(3)证人陈某某证言

2003年正月的一个上午,经葛支书安排,由我和张某某去调解毕某乙、毕某甲打架一事。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进行批评教育。毕某乙主动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说:“不该拿铲子拍他”,因为毕某甲当时说“我铲土我看你咋着”,我气的太狠了我才打他的。

(4)证人张某某证言

毕某甲和毕某乙发生纠纷,村X排我和陈某海去调解,当时说的是:毕某乙和毕某甲先去医院检查,如果50元以下毕某甲拿,超过50元就由毕某乙承担。回来后等了十多天,毕某甲说伤情严重,要求毕某乙给付医药费,支书葛书宽和陈某海又去了一趟,毕某乙说当时检查伤情不重,毕某甲的伤是他原先造成的,他不拿药费,村委调解情况和处理的意见就是这些。

(5)证人郜某某证言

2003年正月过罢年一天下午,我家正在挖房基。毕某村的毕某甲找村委秘书,他不在。毕某甲说:“他在挖沟里土垫路了,毕某乙不愿意并用铁铲拍打他的脊梁”,正说着毕某乙背把铁铲也过来了,毕某乙先骂毕某甲:“妈里个×,不中我还打你”,接着毕某甲还骂毕某乙“你妈里个×”双方对骂几句,毕某乙想上去打毕某甲我们几个人上前把双方拉开。毕某甲先走,毕某乙后走。

(6)证人张某某证言

2003年正月16日下午,当时我们正在郜某栓家挖地基,毕某的毕某甲拿了一个铁铲问郜某栓“见到锋了吗”郜某锋是村委的秘书。郜某拴说:“没有看见”,毕某甲说:“他在村X路,毕某乙不让他修还用铁铲拍了他一下,他来村委找干部评理”。正说着毕某乙也掂了把铁铲过来。毕某乙一来就骂毕某甲:“妈里个×,不中我还打你”,接着毕某甲还骂毕某乙“你妈里个×”,双方对骂了两句,毕某乙想上去打毕某甲我们几个人上前把双方拉开。

(7)李某香正月十六中午,我听说毕某乙和毕某甲打架了,他们到村委说理去了,我丈夫说他们撕拽了几下就到村委去了。

第二天上午村委调解这个事,村委的陈某海和张本兴来的,当时村委说:我们到县里检查一下,如果50元以下的药费毕某甲自己掏腰包,超过50元的由毕某乙掏。调解没有异议后,我和毕某甲去县医院检查,做了B超,医生看了结果后说没有什么病,不需要吃药,毕某甲问我拿钱多不,他去年收玉米,开手扶拖拉机差点翻车,腰一直疼,他开点活血药吃,回家还我,价格是52.5元,回来以后也没有还我。回来后毕某甲在庄上说毕某乙打他了,在泌阳检查时给他掏药钱了,他自己开车撞的,我丈夫毕某乙没有打他,所以他通过村委给他拿药钱,我们也不给他。

(8)证人康某某证言

我村的郜某栓家盖房子挖地基,我过去看看,到那以后看到工人在挖地基。停了几分钟,毕某的毕某甲过来打听村秘书郜某锋在不在,因为郜某锋和郜某拴是一个爷的兄弟。郜某拴说:“没有看见”。毕某甲说:“我在挖土垫路,毕某乙不让我垫,用铲子拍我,我准备见当官的”。正说着毕某乙过来了,拿着一把铁铲,毕某甲来时也拿了一把铲子。毕某乙过来就跟毕某甲吵,吵的内容是毕某甲说要垫路,毕某乙不让垫,毕某乙还骂了毕某甲“妈里个×,不中我还打你”,接着毕某甲也骂毕某乙“你妈里个×”。我们上前劝他们不要在骂了。

(9)证人毕某戊证言

2003年2月16日上午大约八九点钟,我和毕某向、毕某己、毕某华在毕某己处玩,听见毕某甲和毕某乙在外面吵架,我们几个一起出来,他们俩说到村委评理去。我没有看见他们打架。

(10)证人毕某己证言

我看到毕某甲在路南边挖沟里土往路北墙根挖土。我叔毕某乙路过那里,看到毕某甲挖的是他家栽树的沟里土,问毕某甲挖那里土干什么,当时我叔去地里手里拿着铁锨,我叔说不该挖那里土,毕某甲说挖也不咋他,也没有骂,也没有打,后两个人掂着铁锨去大队部去了,当时有两个骑自行车走路的人,不知是哪里人。

(11)证人毕某戊证言

我们几个人听见外面对骂,就出来看看。

(12)证人毕某戊证言

2003年农历正月十六日下午,我正在郜某栓家挖地基,当时毕某甲去找秘书郜某铎,说毕某乙打他了,秘书正好出去,正说着毕某乙过来了,两人对骂了几句就离开了。

(13)证人毕某戊证言

我没有说过毕某甲身上的伤是拉小妮被人打了之类的话。

(14)证人张某某证言

我托李某顺说过媒。

(15)证人董某某证言

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2003年过罢年,毕某甲过来弄药,我给他开了消炎止疼药,价值10多元,有红花油,当时我肯定看他的伤情了,具体伤的什么样我记不清了,他的腰部有伤,没有红伤。随后又来了两次买过消炎止疼药,每次10多元。

(16)证人沈某某(男,1969年生,泌阳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证言

毕某甲年龄已经56岁了,按照临床经验讲,老年人骨质疏松,很容易造成腰椎性压缩性骨折。从X片来看,是骨折。

(17)证人沈某(男,23岁,泌阳县人民医院骨科工作)证言

毕某甲已经56岁了,一屁股蹲在地上很容易造腰椎压缩性骨折,我说的都是凭着临床经验说的,X片显示是骨折。

(18)证人刘某某(男,31岁,泌阳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工作)证言

经仔细辨认、回忆,此报告系本人所写,诊断为1.2.4.5椎体压缩性骨折(陈某性),当时有一老太太陪同,经询问老太太患者以前蹲着过,由此诊断注明陈某性,仅凭此X光片不能完全确定为新旧性。

(四)书证

1、毕某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毕某乙生于X年X月X日

2、毕某乙到案经过:经王店派出所民警将毕某乙传唤到派出后,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3、泌公刑技法咨字(2003)X号伤情鉴定书,毕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

4、驻马某中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中誉证所(2003)监证字第X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书,毕某甲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5、泌阳县人民医院X光片报告单,诊断毕某甲1.2.4.5椎体压缩性骨折(陈某性)。

6、泌阳县中医院座谈笔录,座谈结论是,单纯性腰椎压缩性骨折,就是无神经损伤的一种,下肢无木麻感觉,只有局部(受伤部位)疼痛和腰部浯动受限,致伤原因,通常为高空坠落伤,足、臀产部着地,即可引起腰椎压缩性骨折。

7、泌阳县人民医院座谈笔录,座谈结论是,从片子上说,当时的条件没有现在好,确定为陈某性骨折没依据,应从影像、病史、伤后的临床三个方面确定比较科学,从片子上看不能很确切的诊断为陈某或新旧。

8、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21张,共计款1499.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十级伤残,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毕某乙及辩称辩称其没欧打受害人的辩解理由,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其辩称被害人的伤情是陈某性,不予采纳。因为,一是该陈某性结论仅是医生诊断意见,且诊断医生已证实当时注释为陈某性系受他人陈某病史所记;二是相关医学专业人员对X光片进行辨认,认为认定陈某性骨折必须结合X光片、病史、临床医学综合认定,诊断医生仅依据X光片,没有其它相关技术辅助,认定陈某性依据不充分;三是被告人举证被害人曾有骨折病史,经查无证据印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4元,对于其中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9613.9元,数额过高不予支持,实际应赔偿原告人残疾赔偿金8652.51元、误工补助390.45元、医药费1499.5元,共计x.46元。本院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毕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补助、残疾赔偿金共计x.4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乔景宝

审判员袁长生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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