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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诬告陷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诬告陷害罪,200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补查二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靳某某家与被害人靳xx家因故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靳xx的母亲葛xx被殴打致轻伤。被告人靳某某家为能占住理,由靳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共被靳xx殴打致流产。后其父母通过井下医院张xx、张xx(均已判刑)制作虚假流产证明,并依据虚假流产证明取得轻伤鉴定书,造成靳xx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靳某某、宣读了被害人靳xx陈述、证人王xx、靳xx、张xx、张xx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中原油田第十医院证明材料、靳某芳被刑事拘留相关手续,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靳某某对检察院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靳某某之父靳xx与本村葛xx两家因故产生纠纷。2007年6月6日,两家在村东麦地里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葛xx左臂骨折,构成轻伤。靳xx及其妻王xx为占理将此事扯平,便指使其女靳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自己被葛xx之女靳xx殴打致流产。靳xx、王xx通过中原油田井下医院医生张xx、张xx(均已判刑)为靳某某制作虚假流产B超单及相关病历、诊断证明,后靳某某被鉴定为轻伤。2008年1月21日濮阳县公安局将靳xx刑事拘留10日,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009年4月3日,被告人靳某某主动向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靳某某供述:2009年6月6日,其家与葛xx家打架后,到中原油田井下医院检查治疗,后听说葛xx胳膊骨折构成轻伤,其父母便通过井下医院医生做了假的B超流产证明及病历,后又到法医门诊被鉴定成轻伤,后到派出所报案,这样做,其父母是为了与葛xx家扯平,一家一个轻伤,互不追究责任。

2、被害人靳xx陈述:2007年6月6日,在村东麦地里,自己根本就没有与靳某某撕打,说是其将靳某某殴打致流产,公安局据此将其刑事拘留。

3、证人王xx证言:2007年我们家与葛xx家在村东麦地里打架了,葛xx的三女儿将瑞娜跺倒了。因瑞娜肚子疼便与他去井下医院检查治疗,做了B超输上液,没有住院治疗。后听说葛xx胳膊骨折是轻伤,便让井下医院的医生给做了假的B超单,填写了病历,后又去法医门诊,让瑞娜做了被殴打致流产的轻伤鉴定,目的是和葛xx家扯平。

4、证人靳xx证言:那次打架,葛xx的三妮靳xx将我女儿瑞娜给踢伤了,住进井下油田医院。这时知道葛xx受伤了是轻伤,便与其妻王xx商量,找医生帮忙给瑞娜做一个假轻伤,目的是与葛xx家都互不追究,一家一个轻伤。2007年6月20日,到井下医院找到张家云医生,让他开诊断证明及病历,我妻子王xx到B超室找医生张xx,他给弄了一个假的B超单,上面写着先兆流产。根据这个B超单,张xx填写了病历,出具了诊断证明,这样,拿着这些东西去法医门诊,给瑞娜做了一个轻伤鉴定,后来,靳xx被刑事拘留。

5、证人张xx证言:柳屯镇X村靳xx的女儿靳某某的病历及诊断证明是我给他开的,2007年7月12日靳xx及其妻子来到医院后,先到B超室张家印那拿了两张B超单子过来,一张2007年6月6日单子内容:“怀孕六周,难免流产”、一张2007年7月12日单子内容:“子宫附近未见异常”,根据B超单我填写了病历,又去给他开了诊断证明知道靳某朋去拿着这些东西做法医鉴定,打官司司用。

6、证人张xx证言:2007年7月12日靳某某的父母来到B超室找我说瑞娜与别人打架了,以前在这做过检查,现在为和别人打官司,想做怀孕的B超单,按照他们提供的姓名、年龄、检查日期,我在微机里找到2007年6月4日王xx的检查报告,把姓名改为靳某某,检查日期改为2007年6月6日,并出具检查报告,上面提示子宫内早期妊娠,仅符合六周,难免流产。超声号x与王xx的一亲友,接着又伪造了一个已流产的检查报告,日期为2007年7月12日,超声号x,让他们拿走了。

7、中原油田第十医院有关B超单复印件。

8、靳某某的司法鉴定书。

9、靳xx被刑事拘留的相关手续。

10、靳xx、王xx等人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

11、案发经过。

12、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捏造自己被殴打致流六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诬告陷害罪成立。被告人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系自首,故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表及相互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迎春

审判员: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马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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