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0年12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1年3月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x元整,双方约定30天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同年8月X号向原告保证在8月底还清,否则,将承担借款总额50%即6000元违约金。直到2010年5月17日,被告往原告银行卡上打了2000元违约金,之后,被告再未偿还原告分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支付违约金4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借条一份。二、被告承诺书一份。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x元整,双方约定30天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同年8月X号向原告保证在8月底还清,否则,将承担借款总额50%即6000元违约金。2010年5月17日,被告仅给付原告约定的违约金2000元,余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依法受到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某某借原告王某某现金x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向原告出具支付违约金6000元的承诺书,但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违约金实质为利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该利息应按约定从200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应在6000元限额内并在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在6000元限额内履行并在履行时扣除马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00元,由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令旺

审判员:陈常军

审判员:高敏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杜京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