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濮阳市华龙区X乡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主任。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濮阳市华龙区X乡X村委会诉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华龙区X乡X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军,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酿造厂场地及房屋31间租给被告,租期10年,租金共计x元,被告支付x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其余房租,要求被告支付至合同期满的租金x元及违约金x元。
被告辩称:双方所签合同属实,但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已交清了前3年的租金,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将全部房屋交付被告使用,有6间房子原告一直用到2005年6月1日,该6间房子的租金应扣除。在其租用期间原告让其垫资在租用的院内修路,被告修路垫资x多元原告至今未支付。如果原告按被告对外转租的租金价格,扣除其未交付的6间房屋5年半的租金,并以修路垫资款折抵相应租金后,同意付清下欠租金。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中原路东段酿造厂场地及房屋31间租给被告;租期10年,自2000年至2009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x元,共x元;签订合同时承租方预付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3年的租金x元,2002年12月31日前预付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4年的租金x元,2006年12月31日前预付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3年的租金x元;租赁期间承租方可以转租;承租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赔偿违约损失x元。被告分别于合同签订前交租金x元、99年11月25日交租金6700元,原告将25间房屋及场院交于被告使用,其余6间因存放原告的物品未能交付被告。2000年6月份原告派人拉6间房屋内的物品,被告要求原告以其转租价格退还6间房房租遭原告拒绝,被告即阻止原告腾空该6间房,直至2005年6月份被告经原告允许将6间房屋内原告物品清理后由被告租用,原告同意以合同价格扣除该6间房腾空前租金。
另查明:被告在租赁的院内修路花费x元,原告同意以此折抵租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数额交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意被告修路款折抵租金,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原告未及时交付的6间房屋的租金应按其转租价格抵扣租金,经查,原告于2000年6月份派人腾空6间房屋因受被告阻止未能腾空交付,被告对原告2000年6月后未交付6间房屋有过错,且原告同意扣除6间房腾空交付前的租金,故被告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濮阳市华龙区X乡X村委会租金x元,违约金x元,共计x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5元由,由被告张某某承担1950元,由原告承担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富申
审判员高源
代理审判员翟献宽
二○○九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