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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杨某城村委会诉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濮阳市华龙区X乡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主任。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濮阳市华龙区X乡X村委会诉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华龙区X乡X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军,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酿造厂场地及房屋31间租给被告,租期10年,租金共计x元,被告支付x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其余房租,要求被告支付至合同期满的租金x元及违约金x元。

被告辩称:双方所签合同属实,但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已交清了前3年的租金,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将全部房屋交付被告使用,有6间房子原告一直用到2005年6月1日,该6间房子的租金应扣除。在其租用期间原告让其垫资在租用的院内修路,被告修路垫资x多元原告至今未支付。如果原告按被告对外转租的租金价格,扣除其未交付的6间房屋5年半的租金,并以修路垫资款折抵相应租金后,同意付清下欠租金。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中原路东段酿造厂场地及房屋31间租给被告;租期10年,自2000年至2009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x元,共x元;签订合同时承租方预付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3年的租金x元,2002年12月31日前预付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4年的租金x元,2006年12月31日前预付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3年的租金x元;租赁期间承租方可以转租;承租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赔偿违约损失x元。被告分别于合同签订前交租金x元、99年11月25日交租金6700元,原告将25间房屋及场院交于被告使用,其余6间因存放原告的物品未能交付被告。2000年6月份原告派人拉6间房屋内的物品,被告要求原告以其转租价格退还6间房房租遭原告拒绝,被告即阻止原告腾空该6间房,直至2005年6月份被告经原告允许将6间房屋内原告物品清理后由被告租用,原告同意以合同价格扣除该6间房腾空前租金。

另查明:被告在租赁的院内修路花费x元,原告同意以此折抵租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数额交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意被告修路款折抵租金,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原告未及时交付的6间房屋的租金应按其转租价格抵扣租金,经查,原告于2000年6月份派人腾空6间房屋因受被告阻止未能腾空交付,被告对原告2000年6月后未交付6间房屋有过错,且原告同意扣除6间房腾空交付前的租金,故被告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濮阳市华龙区X乡X村委会租金x元,违约金x元,共计x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5元由,由被告张某某承担1950元,由原告承担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富申

审判员高源

代理审判员翟献宽

二○○九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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