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某,男,汉族。

被告祝某某,女,汉族。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09年8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件复杂,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后经中院批准,将审理期限延长至2009年10月13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198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8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孟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并于2001年9月份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孟某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祝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很好,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原告的工作性质就是长期在外,但我经常去看望他。原被告双方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我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9年开始自由恋爱,1990年8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孟某。1995年原被告共同购买楼房一套(位于鹤壁市X路段家属楼二单元四楼西户)。2001年9月原告到外地工作后,被告在带病坚持工作之余,独自操持家务照料孩子。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吵架现象,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08年4月14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孩孟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但被告带病坚持上班,抚养孩子,照料家庭,虽力不从心,但仍无怨无悔。孩子现在正处于高考阶段,是人生的最大转折点,孩子也多次表示希望父母和好,给自己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也多次与原告商谈,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及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原被告婚姻及家庭的现状,以不离婚为宜。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要求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付强

审判员侯轶

人民陪审员冯晓民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