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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因与被害人陈xx原有恋爱关系,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发生矛盾。2010年10月12日夜,周某某窜至陈家中伺机杀害陈,并在陈家中等候。10月13日上午,周某某见陈xx一人回家,遂将陈拉至卧室床上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向其右肋部捅了一刀,后又采取掐脖、用被子裹住陈的身体并按压的手段企图杀死陈,后陈被及时赶来的亲属救出,周某自己反锁在屋内并朝自己的腹部捅了两刀。

经鉴定:陈xx胸部锐器创伤致肋骨骨折属轻伤;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xx的陈述;3、证人陈xx、魏xx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物证。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陈xx原有恋爱关系,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周某出打工期间,周某说陈与他人交往,心怀不满,2010年10月12日夜,周某某窜至西峡县X乡X村陈家中,伺机杀害陈,并在陈家中等候。10月13日上午,周某陈一人在家,遂将陈拉至卧室床上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向其右肋部捅了一刀,后又采取掐脖子、用被子捂住陈身体并按压的手段企图杀死陈,后因陈呼救,被赶来的亲属救出,而周某某将自己反锁在屋内并朝自己的腹部捅了两刀。经鉴定:陈xx胸部锐器创伤致肋骨骨折属轻伤;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主要供述了是被害人欺骗了他,我想把她杀了,然后我自杀,这样就都一死了之,都解脱了。我朝她右肋部戳了一刀,又用被子蒙住爬在她身上压住她,用手掐住她脖子,想把她掐死。

(2)被害人陈xx的陈述。主要陈述了周某某把我按到床上,用刀朝我的身子右侧戳了一刀,又用被子蒙到我身上,连头也包住了,他压在我身上,并用双手掐住我的脖子。

(3)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打电话求救,去后看到陈身上衣服都被血弄湿了。

(4)证人魏xx的证言,证实接到陈天xx电话后,就赶紧跑到陈xx家,到她家见上屋门关着,我喊了一声嫂子,她把上屋门开开,我看见她身上都是血,她就说了一句,你们放过他,紧接着卧室的门被人关住了。

(5)辩认笔录:周某某辨认出杀害陈xx的刀一把,已提取。

(6)抓获经过:2010年10月13日上午,二郎坪派出所接报案,随赶往陈xx家,陈xx已被村医救治,据群众反映周某某将自己独自反锁在堂屋,经喊话无人应答,民警强行撞开门,在卧室内发现里面双人床上躺一男子,经询问,自称周某某,双手带白手套,其腹部流血不止,问他在这干什么,该男子自称把陈xx杀了,然后想自杀就在自己腹部捅了两刀。结果没死成,刀扔在床与墙壁之间的夹道,民警进行了提取,后同赶来的救护人员将周某某包扎后控制。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在陈xx家床上有血迹、仰卧一男子(周某某)。

(8)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被送检材料上所检出的血迹是周某某和陈xx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上述物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周某某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上述证据已在庭审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杀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张让江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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