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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诉被告杨庄乡龙泉村民委员会龙南村民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杨庄乡X村民委员会龙南村X组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杨庄乡X村民委员会龙南村X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杨庄乡X村民委员会龙南村X组长范某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因交通事故故去的范某怀系亲兄弟,范某怀无其他继承人。2009年4月7日下午,杨庄乡政府工作人员到龙南组丈量责任田,组长范某福称,原承包人范某怀已故,其责任田应归集体所有,阻挠丈量土地。现依法起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确认争议之地原告享有承包权。

被告辩称:本案争议的土地是范某怀承包的责任田,范某怀于2005年死亡,因他单身一人,死亡后其承包责任田组里依法收回。原告继承范某怀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范某某之弟范某怀于2005年因意外交通事故亡故,系单身一人。亡故后作为近亲属的范某某尽了送葬义务。范某怀生前承包的责任田由范某某耕种收益。2009年3月3日,龙泉村X组召开全体群众会,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范某怀等四个无依无靠之人去世后,其土地由照管人收益耕种三年,三年后本组收回。

本院认为: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X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由集体发包,家庭承包。本案中范某某的弟弟范某怀独自生活与龙泉南组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范某某和范某怀属两个不同的家庭户型。《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范某怀死亡后,其所经营的责任田不是范某怀的遗产,不能够继承。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范某怀的责任田享有承包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某宇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人民陪审员冯建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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