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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等七人故意伤害、包庇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男,汉族,无业。系被害人李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女,汉族,无业。系被害人李xx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男,汉族。系被害人李xx之子。

诉讼代理人王某民、张鹏生,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孙xx,男,汉族。

诉讼代理人曹耀增,河南省舞阳县文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毕业,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某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蒙恩),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丁,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戊(别名陈某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焦某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己(别名姚某晓),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毕业,工人。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丙、王某某、陈某戊、姚某己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庚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新亚、张亚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孙xx及诉讼代理人王某民、张鹏生、曹耀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丙、王某某、陈某戊、姚某己、姚某庚及辩护人李某某、侯某某、郑某丁、焦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李xx两家因琐事时常发生矛盾。2008年6月5日晚19时许,陈某甲发现李xx在舞钢市X乡嘴头王某田岗水库西岸钓鱼,便纠集被告人陈某乙、郑某丙、王某某、陈某戊、姚某己及陈某波(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殴打李xx。当晚21时许,陈某乙、郑某丙、王某某、陈某戊、姚某己及陈某波持棍棒走到与李xx相邻钓鱼的被害人孙xx附近时,因孙xx用手电照了他们,陈某乙、郑某丙、陈某戊及陈某波便持棍棒将其打伤,后几人又持棍棒将李xx打倒在地,王某某用脚将被害人李xx踢到水库内,待被害人李xx上岸后,几名被告人又对李xx殴打,后逃离现场。李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6月23日死亡。被告人姚某庚明知王某某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钱物,帮助其逃匿。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某、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伤情鉴定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丙、王某某、陈某戊、姚某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庚构成窝藏罪,且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投案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吴x、李x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x要求被告人陈某乙、郑某丙、陈某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30,579.66元。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害人之死与被告人陈某甲没有直接关系,陈某甲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被告人陈某乙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郑某丙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某丙系初犯,无前科;被害人之死系多种原因造成的,请求对郑某丙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系投案自首,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戊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戊系初犯,无前科,被害人之死系多种原因造成的,请求对陈某戊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己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姚某己系初犯、从犯,案发后有积极救治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之死系多种原因造成的,请求对姚某己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庚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姚某庚犯罪的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请求对姚某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陈xx(被告人陈某甲之父)系上门女婿与刘xx(被告人陈某甲之母)婚后居住在刘xx家,与被害人李xx两家系邻居,因琐事两家时常发生纠纷。2008年5月18日两家又发生打架,陈xx及王xx(陈某甲之姐夫)被打伤,此事经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街道办事处及村干部联合调解,两家均表示和解。被告人陈某甲因此对李xx心怀不满,伺机报复。2008年6月5日下午,陈某甲发现李xx在舞钢市X乡嘴头王某田岗水库西岸钓鱼,遂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某乙、郑某丙、姚某己、陈某波(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郑某丙打电话叫来王某某、陈某戊,陈某甲让上述被告人帮忙打李xx一顿出气,后陈某甲离开回家。当晚21时许,陈某乙、郑某丙、王某某、陈某戊、姚某己及陈某波持棍棒,前往李xx钓鱼的田岗水库西岸,当路过与李xx相邻在此钓鱼的被害人孙xx附近时,因孙xx用手电照了他们,陈某乙、郑某丙、陈某戊及陈某波便持棍棒将其打伤,后上述被告人又持棍棒将李xx打倒在地,王某某用脚将李xx踢到水库内,李xx爬上岸后,几被告人又对其殴打,后逃离现场。孙xx给朋友嘴头王某村民姚xx(被告人姚某己之父)打了电话,姚xx带领姚某己及几名村民赶到现场,并拨打“120”电话,后姚xx带领姚某己及几名村民将孙xx抬上救护车,李xx亦被送上救护车拉往医院救治。2008年6月23日,李xx突发肺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xx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后并发肺动脉栓塞死亡;孙xx的伤情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庚在明知王某某犯罪的情况下,与陈某甲一起送王某某外逃,将陈某甲拿出的300元钱交给了王某某,帮助其逃匿。2008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舞钢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吴x、李x、孙xx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吴x系非农业户口,共有子女五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x有母亲及两个儿子需要抚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戊、姚某己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李xx的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李xx的亲属撤回了对二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我家和李xx家是邻居,我们之间一直有矛盾。最后一次是我不在家,我父母在家,我回家时看到李xx领一群人在跺我家大门,我问怎么回事,他们好几个人拿着铁锨、木棍打我,我也跑回家拿铁锨,被我妈拦住,这时派出所民警来了。当我又回来时,看到我爸、我姐夫都被他们打伤躺在地上。这件事后来有派出所和村里干部调解处理了,但我心里不平衡,我是个爱面子的人,父母在家门口被人打,越想越不舒服,就想报复李xx。

2008年6月5日下午天快黑的时候,舞钢市X乡嘴头王某的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打咱叔的那个人在田岗水库这钓鱼呢。”我就去田岗水库。在路上我给堂弟陈某乙打了个电话。我到嘴头王某南边,先看到李xx的摩托车在哪里停放,当时我看到在田岗水库边北南有三个人在哪里钓鱼,最北边的那个人就是李xx,他穿一身类似钢铁公司发的灰色工作服。我回到平驻公路X路交叉口,俺堂弟陈某乙已经在那等着我,我给新照交待:“李xx在田岗水库那钓鱼,穿一身灰色工作服,最北边那个就是。”新照说:“你甭管了,你有事你忙去吧!”我又交待新照:“打他(指李xx)一顿算了,不要打的太狠了,”他说:“中啊!”然后,我又给蒙恩打电话,新照和蒙恩在通平路口等着,我去买啤酒的路上,我又给姚某晓(姚某己的别名)打个电话,又给鹏飞打了一个电话,一会儿,二晓就从家里出来了,俺俩一起又回到通平路口找新照和蒙恩,我对二晓说:“我看到以前打俺爸的那个人在田岗水库边钓鱼哩!穿灰色工作服,40多岁、有点胖,你去看看还在不在那”二晓就去看了,回来说:“那个人还在那。”正在说的时候一辆面的过来了下来了两个男孩一个女孩,我不认识他三个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是俺弟新照叫来的,鹏飞也打了出租车来到了,然后我们七个男的一边喝啤酒一边谈。我给这几个朋友又交待,打李某民的时候记住不要打的太狠,交待之后我就直接回家了。到家以后有20多分钟或半个小时的时间新照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打了他了。”我问:“打的怎么样”新照说打的不轻。我又问他怎么打的、人怎么样新照说:“我们几个人用木棒朝他身上乱打,打的不轻,但人应该没事,还会坐。”当时我心里都不舒服,我又给二晓打了电话让二晓去现场看看被打的人怎么样,因为二晓家就是嘴头王某,离的近,但二晓一直不接电话,最后我给二晓打通电话了,我问二晓怎么样二晓说:“打伤两个。”我又问他:“那个李xx怎么样”二晓说:“反正不轻,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然后我说,“不认识你们打他干什么”然后他不说话了。后来在新照家我问他:“你们打另外一个人干什么”新照说:“另一个人拿个电灯在那照哩!所以我们也打他了一顿。”我又问,“你们用什么打的打那么狠。”他说是用的路边树下面的支撑棍打的。

过了十几天,蒙恩晚上给我打电话说,派出所的人把他传到所里问打架的事了,他没有承认。又过了几天晚上,蒙恩用姚某庚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有事,我和蒙恩、姚某庚一起吃饭时,蒙恩说他女朋友跟他闹,他怕再闹下去,打架的事会连累到我,他要出去打工,过一两年再回来。我和姚某庚都同意了。吃过饭,我和姚某庚送蒙恩走,我掏出300元钱递给姚某庚,姚某庚把钱给了蒙恩。

2、被告人陈某乙供述:2008年6月5日下午六、七点时,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武功乡嘴头王某找他有事。见到陈某甲时,陈某豪还有一个二十来岁的孩也在那里,一会儿,又来了两个二十来岁的孩找陈某甲,他们几个应该都是陈某甲找来的,随后又过来一个叫陈某波的孩,陈某波还带了个二十来岁的孩。接着陈某甲买了一件啤酒,俺们六七个人就在路边喝啤酒,陈某甲给我、陈某豪、陈某波、以及那三个我不认识的孩说,打他爸的人在田岗水库嘴头王某附近钓鱼,让俺六个人打那个人一顿,陈某甲又说:“打他(指打陈某甲他爸那人)一顿算了,不要打的太狠了。”陈某甲交待完也就是晚上八点左右,他就走了。陈某豪给了我一把橡胶棒,陈某波又带了几根木棒,陈某豪、陈某波以及那三个孩,其中有一人也拿橡胶棒,其余四人拿木棒准备动手打人,俺六个人就往打陈某甲他爸那人身边走,走到距那人身边有二十来米远时,俺六个人到一辆白色的面包车附近,有一个人拿个电灯照俺几个人,俺六个人中有一个人就骂,我就往那人身上打,随后陈某波、陈某豪他们也打这个拿电灯的人,把这个人打倒在地上后,接着我就拿着橡胶棒去打陈某甲让打的那个人,随后陈某豪他们五个也过来用棍打那个人,俺几个人把那人打到水里,那人又爬上岸,俺几个人又用棒和棍打那个人,把那个人打倒在地上。俺几个人打了人以后就走了。

3、被告人郑某丙供述:2008年6月的一天下午大约四五点钟,陈某甲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回家一趟,说是有事,但也没说啥事。等到下午七点多钟,我下班之后碰到文豪,我就对他说;“跟我一块回趟家,有事。”俺俩一块坐出租车到村口时,陈某甲和二晓都在俺村东边等着我哩,我们见面之后,我问陈某甲啥事,陈某甲就对我们说:“有一个叫李xx的人在东边水库边钓鱼哩。咱过去打他一顿,教训他一下。”后他对二晓说了那个人的特征,并让二晓去先看看那个人还在不在,过了一会儿,蒙恩和另外两个人也先后到了,其中一个孩来时还带着洋镐棒,又过了一会,二晓回来说那个人还在水库边。等到天快黑时,陈某甲拿来两个橡胶棒,随后我和后来过来的一个叫新照的孩分别拿着橡胶棒,其余的人除陈某甲外每人手里拿着洋镐棒,我们一块就到了俺庄东边的水库边,陈某甲又给我们指认一下后站在水库边的路上没有下去,我们六个人下去了。在水库边处停了一辆面包车,我们几个人不知谁碰了一下面包车,那车就响了起来,有一个人拿着手电筒上来照,我说着不让那个人照时,新照上去就用橡胶棒朝那个人的头上打了一下,那个人一下子就被打倒了。之后我、二晓、蒙恩、文豪,还有后来的那个孩就也上前朝那个人身上乱打,我们打过这个人之后,新照又往前走,当时李xx在水库边还在钓鱼哩,新照过去用橡胶棒朝李xx头上打了一下,一下子就把李xx打倒在地上,随后我们几个人又过去用洋镐棒朝李xx身上乱打了一阵,之后也不知是新照还是蒙恩用脚把李xx跺到了水里,李xx从水里爬出来,新照用橡胶棒朝李xx头上打了十多下,我看人都走了,就过去喊住新照走,随后我们几个人就分头跑了。第二天我听说人被打伤了,还伤的不轻哩。二晓他哥知道我们打架的事情。

那个被打的叫李xx的人和陈某甲是一个村的,他们有矛盾,前段时间李xx领着一群人把陈某甲他爸和姐夫都打伤了,可能因为这事,陈某甲要找人打李xx。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哩。2008年6月5日下午五点左右,郑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不让我喝酒,晚上6、7点,郑某丙又给我打电话说就在我家大门口,郑某丙和陈某甲来我家,我问郑某丙啥事,郑某丙也没给我说啥事,我说我还没有吃饭,你俩先出去吧!等了有十来分钟,我就去俺庄西平驻公路边找新科和鹏飞。我过去时有郑某丙、姚某晓、陈某甲、陈某豪,还有一个胖孩我不认识,陈某甲掂了一件啤酒让喝酒,我问新科干啥哩新科说:“是小事。”俺几个去俺庄的南北路口坐了大概有二十来分钟,我看着象是打群架,就在路口整了三个松木棒,有鸡蛋那么粗一尺多长,我把这三根木棒给姚某晓、郑某丙各一个,我自己拿一根。我给郑某丙他们棍以后,有一个不认识的十八九岁的孩,坐着出租车到俺身边下车,胖孩认识他,我也记不清这孩拿了几根橡胶棒,除我们三个有木棒,他几个都拿橡胶棒。我问二晓准备打谁二晓说你别管了,到地方你就知道了。陈某甲没去,我们六个顺着麦地往田岗水库走,大概晚上八点四十左右,那两个不认识的人还有鹏飞在前面走,我和二晓在后面跟着,到田岗水库西边的坝边,停了一辆面包车,水边有电灯在照,然后郑某丙他们就跟照电灯的人对骂,我和二晓还没走到地方,听见正在打架,可能跟照电灯里打哩。等我和二晓过去,正在打河边坐着那个人,河边坐的是被打的第二个,郑某丙他们几个乱打,我过去朝这个人的左肩跺了一脚,把那个人跺到水里,那个人从河里爬出来,他们几个又去打那个人,具体哪几个人打的我也不清楚了。我说中了,别打了。说了我和文豪就往顶上跑,跑到麦地我看见二晓也上去了,我跑到地埂上看见那几个还在打那个人哩,那个人已经躺到地上,有个人朝那个人的头上还打,我和文豪就坐在麦地里等了一会儿,他们几个都过来了,但是没见二晓,鹏飞说:“二晓从那边回家了。”

我知道打人的事闹大后,就想着外出躲躲。6月17日晚上六七点,我到同村姚某庚家,对他说了想出去哩,他说行。我们又找到陈某甲,我们三人吃饭时,我说了想出去的想法,陈某甲也说行。姚某庚还说,我一出去,姚某晓和郑某丙也没事了,也安全了。因为在这之前,派出所找我问过打架的事,我没承认,他们觉得公安机关只要找不到我,剩下参与打架的人就安全了。吃完饭,姚某庚硬塞给我300元钱。

5、被告人陈某戊供述:2008年6月份一天晚上六七点,我接到郑某丙电话说一起去办事。我们从郑某丙家出来,在嘴头王某公路上碰见了陈某甲,俺三个又顺着路往西走,看见路边蹲着三四个人。我认识王某某,其他人不认识,陈某甲说这些都是他找的人,因为他邻居骂他爸妈了,那个邻居在田岗水库钓鱼,让我们一起去打那个人一顿。当时只有陈某甲带来的两个橡胶棒,陈某远说了句我那儿放有镐头棒,然后陈某远给陈某波打个电话,过了有一二十分钟,陈某波带个妮拿来四五根镐头棒。过了会那妮和陈某远一起走了,剩下我们六七个人一人发了把镐头棒,还有拿橡胶棒,我们几个人就到水库边,见停了辆昌河车,刚到昌河车那儿,就从水库边那上来个人拿个电灯照我们,还问我们弄啥哩,当时郑某丙和陈某乙走在最前面,他俩上去问那人你照啥哩,然后上去就开始用木棒夯、用脚踹,这时郑某丙又和陈某乙到水边去打另外一个人,我看见他们用棍夯了那人几棍又把那人跺到了水里,我照上边那人腿上夯了两棍,又朝那人胳膊上夯了两棍,我又下去打另外一个人,这时上面那个人趴在地上已经不动了,所有人开始下去打水库边那个人,都拿棍子乱夯,被打那人趴在地上不动,我也上去朝那个人背上剁了一脚。陈某甲没有参与打。

6、被告人姚某己供述:那天下午,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俺村东边田岗水库,我过去后陈某甲给我说:“我刚才看到打俺爸那个人在那水边钓鱼,你看看现在还在不在。”我过去看到有一个四十多岁可胖的男子,身穿灰色钢铁公司工作服,我告诉陈某甲这个人在,我还说:“你可别认错人了。”陈某甲说:“俺是一个庄的,我会认错!就是他。”我就去水库洗澡了,等我洗完澡回来,我碰见陈某甲和郑某丙,还有另外一人我不认识,陈某甲问我:“他走没有”我说:“我刚才过来时,他还在,没有走。”我就回家吃饭了。晚上八点多时,郑某丙去俺家找我,我又到俺村西边的平驻公路上,俺村的王某恩也过去了。当时有我、陈某甲、王某恩、郑某丙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孩,等一会儿又有一个孩打出租车也过来了,俺几个就拿着路边松树的木棒,当时也不知是谁拔的,我那一根是王某恩给我的,除陈某甲没去外,俺六个人都拿着木棒往水库去,我给他们说;“你们可别打错人了,从南数第二个人。”郑某丙他们一块和一个高某子先到人家停车的地方,钓鱼的用灯照他们,鹏飞说:“照啥呀!别照了!”郑某丙和那个我不认识的高某子还有另外两个人先下去,我听见咚咚乱打,我就和蒙恩一块绕着跑过去,我看到一个瘦男子躺在地上了,他们几个用木棒乱打那个穿钢铁公司制服的胖男子,我没打就往南跑到水库上边,用嘴吹口哨让他们赶快走,我看他们都跑着上去,就自己跑着回家了。俺爸说:“钓鱼的挨打了,走出去瞅瞅。”我们就一块又到了水库边上,我看到武功乡的那个人在地上躺着,因为他去过俺家我认识他,另外我认识那个和陈某甲家有矛盾的男子头上流着血在地上坐着,这时派出所的人都来了,一会儿医院的车也来了,把他们拉走了。

7、被告人姚某庚供述:事发当天下午,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玩,我说在上班过不去。第二天上午,我碰见郑某丙,他说:“我和二晓、蒙恩还有几个孩不认识,在东边水库边打架了。”我问:“你们打谁了”他说:“我也不认识,陈某甲让打的。”他又给我说:“我们本来是只打一个人的,后来另一个人拿电灯在那照哩!我们又打那人一顿。”我回家问俺弟二晓,“昨天晚上你也去打架了”二晓说:“是”,我说:“你们把他打的怎样”二晓说:“后来我和爸去看看那人,胳膊都断了,可能不轻。”我还抱怨了二晓。过了几天蒙恩来俺家,给我说:“我和俺对象天天闹矛盾,我想出去躲一段时间。”我说:“中啊!”我俩和陈某甲一起,在吃饭的时候,蒙恩说要去南方,我俩把他送到寺坡车站招待所,给了蒙恩三百元路费,我和陈某甲就走了。

蒙恩对我说他女朋友还是闹,派出所也可能还会找他,他怕案破了连累一圈人。我也怕派出所再找蒙恩,蒙恩万一把打架的事供了,我弟弟、新科、鹏飞他们都得受连累,估计都得判刑住监狱。因为我知道他们把人打得不轻,胳膊打断了。不过当时并不知道会死人。所以蒙恩想出去躲躲,我一听感觉着也中,就去送了他。三百块钱是我交给蒙恩的,但钱是陈某甲先交给我的。

8、被害人李xx陈某:2008年6月5日晚上18点40分左右,我骑摩托车一个人来到田岗水库西岸嘴头王某旁边钓鱼,过了一会儿,有个中年男子开着一辆面包车过来,他在我南面两米处也开始钓鱼。晚上九点左右的时候,这名中年男子拿矿灯向身后照了照,想看看他的车,有几个人说:“照什么照”我赶忙对这名中年男子小声说:“那几个人是不是喝酒了,别理他们。”这名中年男子不放心他的车就走过去,还没走到车旁,这几个人就把这名中年男子按在地上打,边打边说:“谁让你们在这钓鱼的”这名中年男子被打倒在地上,一动也不动,我站起身来对这几个人说:“你打他干什么呢”这几个人就围了上来,用手中的棍状物猛击我的头部、胳膊、腰上,浑身上下乱打,我被打倒在水里,浑身上下都湿透了,我爬上岸,刚想站起身来,这几个人又围了上来,继续用棍状物打了我,看我不动弹了,他们才停手。停了一会儿,我用那名中年男子的手机报警了。

9、被害人孙xx陈某:2008年6月5日晚上6点多时,我开着面包车到武功乡嘴头王某东田岗水库边钓鱼,到9点钟左右时,有人在我停车的地方转,我用手电照了一下问是干什么的,那个人说把灯关了,说着先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说:“弄啥哩”我说“钓鱼哩”。刚说完,旁边又过来几个人拿着东西,过来就照我身上夯,夯我腰上我感觉是橡胶棒,他们这时过来有六七个人,还有人拿着棍棒照我两个胳膊上、肋部乱夯,我说:“我有钓鱼证,你们还打。”他们才停手,我就被打倒了。这几个人到旁边又打另外一个钓鱼的,也是用棍棒乱夯这个人,把这个打倒在地,跺到水里。我旁边被打伤这个人用手机打电话,这些打人的人回来看到这个人正在打电话,又用木棒把这个人打一顿。把这个人头上和身上打的都是血,这伙人都跑了。

我给朋友姚xx打电话说我挨打了,姚xx带一群人来到现场。“120”车来后,我听到姚xx叫“二晓,赶快叫您叔抬上车。”事后我知道姚某己的小名叫二晓。

10、证人苏xx证言:昨天夜里19时许,我去武功田岗水库给我姑父送饭,他在那里钓鱼。大概夜里八点多钟,我姑父让我帮他看着雨具,说车没油他要去加油,于是我就在那里看着这些鱼竿,我姑父刚走一二十分钟左右,我就听见我们坐的南边那有人吵吵,我转头看,看见南边钓鱼的被几个人围着打,具体怎么打得天黑看不清,打人的那几个人还吵着让我们把灯灭了,否则也得挨打,我一看这情况我就往北边走,到比较偏僻的地方,有三四分钟打人者走了。

11、证人郭xx证言:昨天夜里我开车去武功嘴头王某东边田岗水库钓鱼,到八点多时,我侄苏xx给我送饭,我让他看着点,我去加油了。回去听苏xx说:“快走吧,有人打架。”我看到一个人躺在地上,我没敢看那人伤得怎么样。那人说“咱也不能白挨打。”我们走了。

12、证人王xx证言:我以前男朋友叫王某某,是舞钢市X乡嘴头王某人。2008年6月份一天凌晨1点钟,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刚才打群架了。”我说“你打住人家了怪高某,人家要是打住你了呢”他说“也不是我一个人,人家找我帮助呢,我们在小水库边上打架了。”

13、证人姚xx证言:2008年6月5日晚大约九点,我接到朋友孙xx电话,说是他在庄东边的水库钓鱼时被人打伤。我就叫上儿子姚某己和张xx、张x、郭xx到现场,孙xx在地上躺着,另一个被打的人坐在地上抽烟,我赶快打“120”,车来后,我让姚某己和张xx、张x、郭xx一起把孙xx抬上救护车,另一个被打的人自己走上救护车。

14、证人张xx、张x、郭xx均证实:2008年6月一天晚上,姚xx带着姚某己,又叫上他们三人,说是孙xx在水库边钓鱼时被打了。我们一起到现场,看到孙xx在地上躺着,还有一个被打的人坐在地上。姚xx打了“120”电话,车来后,我们和姚某己把孙xx抬上救护车,另一个被打的人自己走上救护车。

15、证人李xx、刘xx、蔡xx、张x、刘x均证实:刘xx家与李xx家系邻居,两家因琐事时常发生矛盾。2008年5月份,经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街道办事处及村干部联合调解,两家均表示和解。

16、证人马xx、袁xx、周x均证实:刘xx家与李xx家系邻居,两家因琐事时常发生矛盾。

17、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尸检(法医)字〈2008〉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

李xx右尺骨骨折,右腓骨骨折,左肋9、10、右肋9骨折并左胸腔积液,头皮裂伤,胸腰背软组织损伤。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后并发肺动脉栓塞死亡。

18、河南省舞钢市公安局舞公(2005)法活检字第X号活体损伤鉴定书证实:

孙xx被钝器致伤全身多处,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尺骨远端骨折及右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为轻伤。

19、河南省循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孙xx右上肢为七级伤残,左上肢为九级伤残。

20、归案后,被告人郑某丙、姚某己、王某某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2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附带民事赔偿依据。

22、被害人李xx住院病例在卷佐证。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丙、王某某、陈某戊、姚某己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庚明知王某某是犯罪的人,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罪名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甲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参与殴打李xx,但本案的发生,是陈某甲出于报复目的而纠集、教唆他人实施的,且其伤害李xx的意图明显,其依法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对陈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之死与被告人陈某甲没有直接关系,陈某甲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郑某丙、陈某戊、姚某己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害人之死系多种原因造成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乙、郑某丙、王某某、陈某戊、姚某己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致使李xx受伤住院,最终因肺动脉栓塞死亡,尽管五被告人没有直接致死被害人,但其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陈某乙、郑某丙、陈某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除了对陈某甲授意的李某民殴打外,还对被害人孙xx进行伤害,致孙xx轻伤、七级伤残,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陈某乙、郑某丙、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惩处。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王某某系投案自首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戊、姚某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姚某己的辩护人辩称的案发后姚某己有积极救治被害人的行为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陈某戊、姚某己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李xx的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陈某戊、姚某己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庚明知王某某参与打架,被害人被打伤在医院治疗,为使其弟姚某己等人逃避法律制裁,帮助王某某逃匿。其辩护人辩称姚某庚犯罪的情节轻微的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手段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郑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五、被告人陈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六、被告人姚某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七、被告人姚某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八、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丙、王某某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20,301.11元、丧葬费人民币12,408元,赔偿李xx、吴x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7,674元。共计人民币50,383.11元。

九、被告人陈某乙、郑某丙、陈某戊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x医疗费人民币26,416.63元、误工费人民币9,090元、护理费人民币2,358.7元、营养费人民币200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鉴定费人民币7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91,81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34,361.6元,共计人民币165,742.93元。

十、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建国

审判员王某辉

审判员史伟平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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