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2年在舞钢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懒惰的本性显露出来,好吃怕做,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打骂,儿子李某鑫出生后,原告为维持家庭,改善家庭生活,外出打工挣钱,并向亲戚朋友借钱,于2006年秋盖起四间平房、两间瓦房。2006年年底我摔伤了右腿,右腿小腿骨折,在舞钢市人民医院治疗,被告李某某不管不问,出院后在家里被告也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没顾及到一点夫妻感情。伤好后原告离开家里,一直在亲戚家居住,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原、被告之间是换亲,一直就没有感情。综上所述,我与李某某的感情已破裂,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房子给我两间,债权1万多元、债务(借我亲戚7000多元、
借他亲戚5000元)平均分担。3、儿子李某鑫由被告李某某抚养。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结婚以来我就没有打她。我也不是好吃懒做,家中的活都是我干的,房子平房四间、瓦房二间是我们共同盖的,说借别人的钱我不认可。原告是2007年底摔伤的腿,当时我在北京打工,我听说后,就回来到医院看她,我并不是不管不问,为照顾她,我把胳膊都摔伤了,治疗两个月,不能照顾原告,由我姐妹照顾她,说没有夫妻感情是她一面之词。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1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直李某鑫,现正在上初中。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结婚时间较长,所生一子正在上初中,双方有一定的感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人民陪审员王文英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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