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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肖某乙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37岁。

被告肖某乙,男,39岁。

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7月21日起诉来院,要求解除与被告肖某乙的婚姻关系并依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肖某乙同意与原告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肖某由被告肖某乙抚养,原告杨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教育费3500元;

三、原告杨某某同意将婚后共同财产留归被告肖某乙所有,双方婚后的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由被告肖某乙享有和承担,原告杨某某既不享有双方的共同债权亦不承担共同债务;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富玉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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