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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南阳市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平,北京市浩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献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南阳市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康医疗公司)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某某于2008年5月26日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08年8月11日撤回起诉。又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久康医疗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平、被告久康医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献星等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诉称,2006年5月23日,原告石某某应被告久康医疗公司的要求,签订了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6月9日申请一项改进的实用新型专利(已获授权)。为了促进合同早日实施,原告石某某投入了极大的精力、物力。但被告久康医疗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被告单方违约,给原告石某某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150万元;3、提高合同中原告所占分成比例,用以补偿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4、判令被告先期给付原告24个月劳务费x元及滞纳金1679.8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

被告久康医疗公司答辩称,原告石某某陈述虚假,真正的违约方是原告石某某,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包括说明和图纸在内的全部专利技术文件,并提供产品生产的实施方案,提供生产前的技术服务包括对技术部门的培训,帮助解决生产的实施工作,帮助生产样品,负责生产工艺安排,承担解决试生产中的专利技术难题,并解答有关实施合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合同签订后经被告多次催促,自2007年5月18日,原告石某某仅向被告提供了一张草图,致使被告无法制作模具和组织生产,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被告无法生产和履行合同,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久康医疗公司反诉称,因原告石某某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实施方案、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和技术帮助等义务,致使反诉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专门腾出场地安排工人,停止其他对合同项目的履行,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反诉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合同,并赔偿原告的违约行为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石某某针对反诉答辩称,被告久康医疗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大部分都不是事实,应当驳回反诉。

原告石某某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显示甲方石某某(专利技术许可人)、乙方南阳市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于2006年5月2日签订合同,许可方石某某拥有非职务发明创造“助勃器”发明专利申请权,同意被许可人授予所请求的许可,合同约定了名词解释和技术语,专利申请技术许可的方式与范围,专利申请技术的技术内容,技术资料的交付,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生产实施、试制的验收标准、技术服务与培训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第二组证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便函,显示200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函复石某某,申请号为x.0的专利申请,目前正在实审部继续审查,状态正常。证明原告已获得专利申请,且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显示2007年11月14日授予石某某握套式助勃器专利权并办理登记手续,用于证明原告石某某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被获授予专利权并办理了登记。第三组证据,谈话录音两份,显示2007年11月6日、7日原告石某某找被告久康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催促履行合同情况谈话录音,用于证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久康医疗公司履行合同,并已交付专利资料,被告久康医疗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第四组证据,发票一张,原告石某某实际损失计算清单一份,显示2008年7月3日石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x元,同时原告24个月共损失售后利润x万元,欠原告劳务费滞纳金共计x.84元,用于证明被告久康医疗公司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上述证据当庭出示后,被告久康医疗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在该合同中共包括有四份附件,因上述四份附件未履行,合同不生效。第二组证据,①无异议。②我们签订合同时未见,也没有提交我们,我们只收到了一份草图。第三组证据,两份谈话录音不真实、不完整,也不能说明我方违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四组证据,代理费无异议,但是原告自己应出的费用与被告无关,计算损失清单系原告单方制作的,不具有证据效力,而且合同未履行,没有损失。

被告久康医疗公司针对本诉和反诉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人口信息表6份,显示原告石某某亲属等人口信息,用于证明原告石某某户籍所在地是南阳不存在为履行合同经常往返南阳北京之间。第二组证据南阳市东兴模具中心说明一份,显示2007年8月下旬南阳市久康医疗公司来拿一份草图,要求制作实物模具,因不能提供具体尺寸、公差等技术要求数据,无法制作模具,用于证明原告不提供具体尺寸、模具无法制作,原告违约。第三组证据收到条及草图一份,显示2007年5月18日薛炯的收条,内容为收到助勃器图纸一份及附草图一张,用于证明原告于签订合同一年后,又申请了一份新专利,给我们了一张草图,被告按草图无法生产和制作。第四组证据,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显示2006年2月25日被告久康医疗公司与袁建林签订租赁合同,用于证明被告为履行合同准备场地,出租金12万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原告石某某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第二组证据新专利和老专利实际是一回事,无法判断其真实性。模具厂与我方无关。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我把全套技术的技术方案全给被告,他们弄丢了,被告未给我们签收附件手续。第四组证据不真实且与本案无关。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认证如下:

一、原告石某某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第四组证据客观真实,直接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及双方发生纠纷诉讼的主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第四组证据系录音证据,是原告石某某自制的,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而且与被告久康医疗公司提供的部分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久康医疗公司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第四组证据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证实是为履行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某自主发明创造“助勃器”,于2000年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创造专利,专利号:x.0。于2006年3月10日致函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时,显示该项发明创造专利目前正在审查状态。后原告在此项发明创造专利基础上,于2006年6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予“握套式助勃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7年1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石某某拥有“握套式助勃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x,并于2008年1月23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原告石某某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握套式助勃器”实用新型专利权。

2006年5月23日,原告石某某(专利技术许可人)为甲方与被告久康医疗公司(被许可人)为乙方,签订了一份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甲方石某某拥有非职务发明创造助勃器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号为x.0,申请日为2000.9.4。乙方久康医疗公司拥有厂房等条件,并对许可方的申请专利技术有所了解,希望获得许可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鉴于许可合同已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解释和技术语。1.1专利申请技术是指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初审通过,并已进入实审程序的专利申请技术或经改进后新的替代专利技术。1.2合同指本合同文本及其附件。1.3销售额:指被告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1.5技术情报:包括技术途径,制造加工及组装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专用工具、实验记录、评估报告以及能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并增加收益的技巧,知识等技术信息。1.6技术资料:指记载上述技术信息的一切表格、图纸、音像等媒质。1.7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并包括传技术与培训人员,第二条:专利申请技术许可的方式与范围。2.3该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国内制造使用销售该专利申请的产品。第三条:专利申请技术的技术内容。3.1许可方应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申请号为x.0,专利申请名称为“助勃器”的专利技术公布文件,包含说明图(附件一)。第四条:4.1合同签订后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及附件一备案。4.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交付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份,交付地点为久康医疗公司。第五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该专利申请技术使用费由“入门费”和“利润分成”两部分组成,入门费作为资本入股在利润中增加15%分成,利润分成为利润的15%,以上两项总计提成30%(获得专利权以前按10%)每季度结算一次。第六条:“助勃器”的生产实施,试制和验收标准。6.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提供产品的实施方案(生产设计草图)附件二,甲方帮助乙方解决(助勃器)生产的实施工作,劳务费、生产费用计入成本。6.2产品样品试制成功后应由甲乙双方按企业标准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附件三),产品验收合格即为产品试制成功,甲方应提供生产前服务,包括对技术部门的培训及生产工艺安排,帮助解决生产中所涉及的专利技术难题,生产费用、场地设备由乙方负责。第七条:技术服务与培训。7.1许可方在合同生效后应负责向被许可方提供技术服务,授合同技术并解答被许可方提出的有关实施合同技术的问题……。7.3许可方完成服务与培训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附件四)……。第九条:履约保证……。9.2乙方为保证合约真实有效和甲方的权益,应由甲方参与负责监督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状况,并协助乙方解决生产及销售所存在的问题(见附加条款)劳务费每月合计人民币1000元……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一项或数项协议,乙方有权以通知形式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多付的提成费,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双倍损失作为违约金。13.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条款,应赔偿给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的十倍作为违约金。13.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一项或数项义务,甲方有权以通知形式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全部技术资料及库存产品和生产模具,届时乙方并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乙方在产品试制成功后通知甲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会签验收报告,否则违约方每日向另一方偿付100元违约金。3、乙方向甲方结付上一季度提成费所递交与专利产品生产和销售有关的该季度会计资料如不真实全面,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乙方遗漏隐瞒部分提成十倍的违约金……。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中止……。14.1……经乙方向甲方授予销售权后,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与该产品的专利有效期相同……。14.3被许可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在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本合同自行变更为普通许可合同。

该合同签订后,原告称已向被告久康医疗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专利技术资料和说明、图纸(附件一),但无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久康医疗公司不认可,并辩称原告不交付技术资料,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同时提交了原告于2007年5月18日向被告久康医疗公司提供了助勃器图纸收到条一张,证实原告只提交了设计草图,不提交技术资料自己无法制作出该产品的生产模具,不能履行合同。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久康医疗公司进行试制生产,被告久康医疗公司以无法试制生产为由不能履行合同,为此双方形成纠纷,原告石某某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客观真实,而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但在该合同签订后长达二年的时间内,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并未付诸生产,合同未实施和履行。对此,原、被告双方各持一词,相互指责对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经查证,双方所签订的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除书面明确约定的条款外,另约定了,甲方即原告人石某某应当提供专利申请技术公布文件,包含说明及图纸(附件一),应当提供产品生产的实施方案(生产设计草图)附件二,应帮助乙方解决生产的实施工作,以及提供生产前的服务,包括对技术部门的培训,对生产工艺安排,解决试生产中以涉及的专利技术难题附件三。完成技术服务与培训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共同签署验收证明(附件四)等项约定附随义务。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技术合同,该合同具有专有权和排他性,涉及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应当依法依约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该要求是履行合同的保证和基础,上述四项附件的约定符合技术合同的法律规定,也是本案使用新型专利技术付诸生产和合同履行的关键。现查明被告久康医疗公司提供一份2007年5月18日原告石某某书写的助勃器图纸收到条一张,证明原告石某某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构成违约。而原告石某某认为自己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称是被告自己丢失了,并提供录音证据和自己认为合同约定的“…被许可方对专利技术有所了解…”的内容可以证实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久康医疗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并辩称提供的设计草图我方已出具收条,给我方提供技术资料和说明等重要材料若不办理手续不符合的交易习惯。综合以上举证、质证意见和诉辩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提供的间接证据与被告久康医疗公司提供的证据间相互矛盾,又无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石某某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随附义务,先行违约,导致合同至今没有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告久康医疗公司合同签订后,长达二年的时间不积极主动组织人员对专利技术产品进行试制,未对生产工艺进行安排,不组织招工和要求培训。仅于合同签订二年后的2008年6月23日由南阳东兴模具中心出具说明一份,证实草图不能制作出实物模具,以此拖延不履行合同。原告既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使用新型专利技术实施生产是可行的,被告久康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主动找原告协商解决,现无证据证实被告主动找原告协商解决专利实施问题,相反是原告为履行合同曾主动找到被告催促早日生产,故被告久康医疗公司的行为实际拖延了合同的履行,被告久康医疗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鉴于上述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应当依法解除。其次是关于原告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被告久康医疗公司反诉赔偿损失问题。针对专利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双方合同约定了该专利申请技术使用费由“入门费”和利润分成两部分组成,入门费作为资金入股在利润中增加15%分成,利润分成为利润的15%,以上总计提成30%。每季度结算一次。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专利技术产品未进行生产和销售,该专利技术产品未取得任何利润,原告石某某请求对此赔偿经济损失和提高分成比例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要求给付劳务费和承担实际损失的请求,因原告实际未到被告久康医疗公司上班和生产指导,加上原告有违约行为存在,该项请求也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久康医疗公司反诉因原告违约给自己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的理由,因被告久康医疗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而且无直接证据证实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发生,故被告久康医疗公司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南阳市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诉讼费x元、反诉费2700元、原告石某某承担x元,被告南阳市久康医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预交上诉费x元,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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