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鄧訴區

时间:2007-10-15  当事人:   法官:法官葛倩兒   文号:FCMC6351/2004

FCMC635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4年第6351號

------------------------------

鄧呈請人

區答辯人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2007年5月22日、9月7日及9月14日

判決書日期:2007年10月15日

判案書

1.本案涉及雙方就一名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權的申請。

背景事實

2.雙方在1996年1月26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兒子,現年11歲,就讀小六。在2002年4月雙方開始分居,至2004年6月15日呈請人(“妻子”)提出離婚申請,在雙方協商下,兒子從2004年9月11日開始以隔天方式跟隨答辯人(“丈夫”)或妻子生活;法庭在2006年2月7日頒下臨時管養權令,將兒子交由妻子管養,唯隔日住宿的安排則繼續維持。法庭亦在2006年7月31日頒下暫准離婚令。就管養權的爭議,則押後排期進行審訊。

3.在這聆訊過程中,本席聽取了雙方及社工的證供,丈夫方面亦傳召了他的母親(“祖母”)作供。雙方並無爭議的是,在兒子出生後便與祖父母同住,由祖母在日間照顧,而父母亦在工餘時看顧。在1999年1月夫妻兩人及兒子搬離祖父母的家居,唯日間仍將兒子交由袓母照顧,晚上帶回前婚姻居所居住。在2002年4月妻子獨自搬離前婚姻居所物業,丈夫遂與兒子搬回與祖父母同住,祖母在證供中也承認在這期間妻子也會回家探望兒子,也會陪伴兒子渡宿。直至2004年9月11日,雙方協議兒子以隔天方式在妻子及丈夫的家中居住。

呈請人案情

4.妻子要求獲得兒子的管養權,唯同意保持現時的隔日住宿安排,因兒子已適應這狀況,並沒有任何問題存在,故不應輕率改變。

5.她一直以來也為兒子籌謀,如找補習社、安排學琴及購買儲蓄保險等;如兒子由丈夫管養,妻子肯定丈夫不會讓兒子繼續到補習社及學琴。而丈夫及其家人在以往對她要求與兒子見面並不合作,即使法庭頒令丈夫須交出兒子旅遊証件也不遵行,妻子擔心丈夫獲得管養權後對她與兒子的關係有不良影響。

6.而丈夫自己經常不在家,只將兒子交由祖父母照顧,祖父有精神病患,而祖母除了照顧兒子外,還須兼顧家務及照顧曾祖母及另一外孫,根本不能全心照顧兒子。祖母常有腳痛情況,甚至走路也有困難,對其照顧能力不無影響;且祖母未能協助兒子的功課問題,而在管教上也未能奏效。兒子過往出現的遲到上學情況,妻子指多在丈夫處留宿時發生。而妻子容許兒子與溫姓同學交往,旨為讓兒子接觸些壞學生,再向兒子分析不應仿傚他們的行為。

7.如兒子交由她管養,妻子仍會依現時安排,交由外籍傭工(“家傭”)照顧,而妻子在工餘也會關顧。妻子指她現時一星期也有一次與兒子溫習英文,而每天也與兒子交談。如她未能照顧兒子,她在香港居住的姐姐可到來提供協助,亦可尋求丈夫及其家人的協助。

答辯人案情

8.丈夫方面要求獲得兒子的管養權,讓兒子在周日跟隨他生活,而兒子可在每天午膳時間到妻子家中用膳及與她相聚,另外妻子亦可在隔周的周末享有留宿探視,以維繫與兒子的關係。

9.丈夫指妻子所選擇的補習社師資不佳,兒子多年來在功課上也沒進展,而補習社的管教也極鬆散,可容許兒子自行離開補習社出外蹓躂,但妻子仍堅持兒子放學後到補習社;丈夫認為應培養兒子的獨立性,自行做功課及溫習,他自己也創出方法每星期數晚與兒子溫習英文,頗見成效,故他認為不需再讓兒子到補習社。而學琴方面,鑑於兒子以往學習牧童笛的經驗,兒子根本無心練習,應花時間在其他的事務上。

10.丈夫指兒子天生散漫,故他對兒子的要求也很嚴格,現時他的工作穩定,可騰出更多時間在工餘照顧兒子,及每晚睡前與兒子傾談及以故事教化正確的價值觀,亦教導兒子應疏遠壞同學,兒子對他絕對信任。丈夫亦指祖父的精神病患已康復,即使患病期間也從沒暴力行徑。而祖母的腳患也已治癒,同時照顧兒子及外孫全沒問題,外孫亦是兒子的玩伴。至於兒子以往遲到的問題,丈夫指已在生活安排上配合,讓兒子準時就寢,這問題已然解決。就拒絕交出旅遊證件一事,丈夫解釋現時已明白法律給他應有的保障,故不再擔心妻子有其他企圖,故肯定以後也不會出現這些狀況。

11.丈夫指現時的隔日住宿安排未能給予兒子在起居生活上一個持續性,兒子在妻子處管束比較鬆散,以致在他管教下出現反感,故這安排不應繼續維持。

社工的建議

12.這案件涉及三位社工,黃社工從2005年年初已介入這個案,至2005年7月22日她在報告中建議將兒子的臨時管養權給予丈夫,而妻子可在週末獲得留宿探視權。黃社工認為本案的父母雙方也與兒子關係密切,在兒子選擇與丈夫同住,及丈夫較能管束兒子的情況下,她作出上述建議。

13.由於兒子在澳門生活,故法庭亦透過國際社會服務組織的社工協助調查工作,張社工同樣地在2005年已介入此個案,先後在2005年7月2日、2006年12月7日及2007年5月4日向法庭提交了3份調查報告。張社工在調查過程中,除了解兒子的生活模式外,還有機會觀察兒子與各有關人仕的交往,亦曾向兒子的學校方面了解情況。在首份報告中,張社工於學校對丈夫管教及照顧兒子有正面評價,故建議將兒子的臨時管養權給予丈夫,唯保留隔日的住宿安排。在第二份報告中,於兒子即將進入青春期,張社工認為較嚴謹的管教對兒子尤為重要,故建議兒子的管養權給予丈夫,結束隔日住宿安排讓兒子在週日跟隨丈夫生活,妻子則享隔週末的留宿探視。在最後一份報告中,張社工認為兒子已適應了隔日在父母雙方的住處生活,這安排應予維持,因在現存環境下這是可行方案,唯這安排可維持多久卻是未知素。

14.余社工在2006年下旬接手黃社工的工作,他曾接見父母雙方及兒子,在兒子表示選擇與丈夫同住,及考慮到兒子與父母雙方的生活細節後,余社工在2006年12月12日的報告中建議管養權給予丈夫,而妻子可享隔週的留宿探視。期後在2007年5月8日的報告中,余社工仍認為丈夫對兒子的管教較佳,而隔日住宿的安排可予維持。

法律條文

15.管養令是根據《未成年人監管條例》而作出的,根據這條例的第10條,法庭須顧及未成年人的福利以及父母雙方的行為及意願,而作出一個適當的命令。而同一條例的第3條提及,法庭須以未成年人的福利為一個首要考慮事項,而在考慮這事項時,須顧及未成年人的意願以及其他關鍵性某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的調查報告。

子女意願

16.本案中的兒子曾向社工表達他自己的意願,唯這表態從社工的報告中顯示隨著時日有不同的選擇,從開始時(2005年7月)選擇與丈夫同住,至調查中期(2006年12月)向余社工表示希望在週日與丈夫同住,而週末才到妻子家中,卻同時向張社工表示希望週日跟隨其中一方父母但並無選擇那一方,再而在後來(2007年5月)向兩位社工表示滿意隔天的安排希望維持,但卻在聆訊前在電話中向余社工表示還是選擇與丈夫同住。

17.兒子在整個調查過程中也曾對自己的選擇作出修改,而張社工曾向他了解何以有這些取向的改變時,兒子卻未能說出個所以然,只是解釋不記得曾作出之前的表態。本席認為兒子的反覆態度在某程度上反映了他的猶豫不決,他對自己的真正意願有可能隨著時日或周遭人物而有所改變;再者,兒子現年只是11歲,以他的心智狀況,他對那種生活安排才是較佳選擇並不能透切了解分析,本席認為兒子的表態不應付太大比重。

18.唯本席亦留意到根據余社工的證供,他在2006年12月2日曾要求兒子將家人以喜歡程度排列次序,兒子首選是祖母,再而是丈夫、妻子,之後是姑姐、同學及姑丈。由此可見兒子與祖母關係密切,而在丈夫及妻子之間也以丈夫較為親厚,這是本席不容忽視的。

子女的年齡、性某、或特點以及在身體上、情緒上、學習上的需要

19.兒子現年11歲,已非稚齡,故並不存在年幼子女應跟隨母親生活的考慮。

20.唯從社工報告中可見,兒子性某散漫並非丈夫單方面的結論。張社工在與校方聯絡的過程中,從老師口中獲知老師也對兒子懶散的情況表示關注,而妻子的家傭也有同感。從証供中顯示儘管妻子堅持兒子須在放學後到補習社,唯對兒子的學業成積卻未見成效,相反地在2007年5月張社工的報告中反映老師表示兒子的成積未達平均水平,且有數個科目不合格,妻子曾辯稱這只是一些測驗的成積而非考試,唯無論是測驗或考試,兒子學業成積不理想卻是鐵一般的事實,兒子在學科上未達水平是不容忽視的。丈夫對兒子在這方面的問題極為關注,並且對症下藥規定兒子溫習功課及學習英語的程序及模式,兒子對此也沒抗拒。相對而言,妻子在協助兒子的學術科目上卻未有太大關注,妻子的證供只是在每星期一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和兒子溫習功課,以兒子的懶散情況,這實在是不足夠的。

21.而妻子多次指自己極關注兒子的學術成積,故即使學校已有督課安排,仍讓兒子到補習社。唯妻子似乎只著重形式卻疏忽了應注重的質素及成效。丈夫曾指出補習社的師資只是中學生,且經常轉換,而補習社欠缺紀律,兒子曾多次自行離開補習社而無職員過問。兒子即使每天到補習社,唯其成積卻未有任何進步,相反地在張社工的調查後期發現老師也對兒子的學業成積表關注,這足證補習社成效不大,加上補習社可容許兒子自行離開,這實在是難以接受,試想一名11歲兒童在沒有成年人的陪同下在街上出現,可能發生的不良後果不勝枚舉,在這情況下妻子仍堅持兒子繼續上這補習社實在是未有全面顧及兒子的利益,妻子只是安排兒子上補習社,卻沒顧及補習社本身的質素或成效。

22.相對而言,本席認為丈夫更能掌握兒子這方面的需要,丈夫認為補習社根本沒成效,這從兒子到補習社多年而成積卻不進反退中可見一班。而丈夫認為兒子到補習社造成依賴,令他缺乏獨立性某行處理功課及溫習。兒子現持只為小六學生,這種補習形式對他可能仍有幫助,唯隨著年齡成長及升讀較高年級,兒子應養成自行在放學後做好功課及溫習的習慣,現時的補習社根本不能針對這需要,丈夫堅持培養兒子在功課上的獨立性某在是必須的。

23.兒子現年11歲,即將步入青春期,而這年紀的兒童受朋輩的影響極大,故父母應在這時對兒子在交朋結友的選擇上作出引導,以免兒子誤交損友而誤入歧途。在這案件中丈夫方面曾提出兒子曾與一位姓溫的同學交往,而溫同學最後被學校開除;丈夫列出事例以支持溫同學是一名損友故曾勸戒兒子不該與他交往;唯妻子卻認為兒子應與好同學及壞同學也作交往,在當中學習選擇他的朋友。妻子對丈夫所述事例並無提出爭議,從丈夫所述事件,本席認同合理的父母必定認定溫同學並非兒子應保持交往的朋友,但妻子似乎並不洞悉讓兒子與溫同學繼續交往的壞處,更沒有證供顯示妻子曾給予兒子意見不應再與這溫同學為伍;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妻子這種掉以輕心的態度,足證她並不察覺兒子現時在交朋結友上須父母指引的需要,更遑論作出適當的處理。

24.同樣地,正值青春期的兒子,極需父母嚴謹的教導,以免兒子學壞。從社工的報告中可見妻子對兒子的管教比較寬鬆,而兒子對她的指示也並非絕對服從。相反地三位社工均發現丈夫較著重紀律生活,對兒子的管教嚴厲,唯兒子對這並無反感且願意遵從,本席認為丈夫更能對兒子作出有效的管束,這對一名即將步入青春期的兒童是不可或缺的。

25.除此以外,兒子也需父母作出循循善誘,灌輸正確的人生觀,本席認為這方面也是丈夫較為優勝。從社工的報告中也提及丈夫每天也在兒子睡前與他傾談約半小時,父母與子女維持交談是維繫親子關係及了解子女生活的渠道,丈夫懂得利用這機會來教導兒子應有的做人態度,讓兒子在潛移默化下接受了教晦。儘管妻子也指稱自己也會花時間與兒子傾談,唯她在誓章中沒有提及,亦從沒對調查的社工交代過,如她所言屬實,實在難以明白何以她從沒提及這事實。無論如何,兒子也對余社工表示丈夫跟他交談的時間較多,即使妻子也曾在這方面付出努力,但明顯地還是較丈夫遜色。

雙方的照顧能力

26.從社工調查報告中可見,儘管以往主要由丈夫及其家人照顧兒子,唯在2004年9月以後隔天的住宿安排下,父母雙方在兒子的生活照顧上亦證明是勝任的。而儘管妻子的家人全在香港生活,而未能在妻子有需要時即時提供照顧兒子的協助,丈夫在作供過程中也坦承如妻子有這需要願意配合,在這情況下妻子支援不足的考慮不再成立。

27.祖父母及家傭在本案中亦在照顧兒子上扮演一定的角色。從社工報告中可見祖母的照顧能力是有目共賭的,即使學校的老師也給她正面的評價,她的照顧能力是不容置疑的。而兒子明顯地也與祖母非常親厚,祖母除了可照顧兒子生活上的需要外,亦對兒子在情感上的需要照顧到,這是家傭望塵莫及的。

28.祖父方面,妻子曾指祖父患有精神病且有暴力表現,唯在調查過程中張社工也確認她所見的祖父有禮及正常,本席認為祖父即使曾患病,唯這明顯已康復,對他在照顧兒子上並無影響。而以祖父大學畢業的資歷,當可在兒子的功課上給予輔導,而兒子也曾表示如在功課上有不明白可找祖父協助,這足證兒子對祖父並無抗拒。

環境上的轉變對子女可能造成的影響

29.儘管兒子自2004年9月開始在父母雙方的家以隔日安排形式生活,而兒子也表示對此已適應下來,如接納丈夫的要求則此安排必須作出改變,唯誠如上文所言,丈夫所提供的照顧在各方面也較妻子為佳,即使兒子須再次面對改變,這是一個較佳的轉變,對兒子而言是一個有所裨益的轉變,實在可以接受。事實上從隔日安排的事例中可見,兒子對適應環境的轉變承受能力極高,而丈夫的家對他而言並非陌生,兒子在適應上應不會有太大困難,也不可能有任何不良影響。

30.而現時隔天的住宿安排,本席認為並不應維持。誠如上文所言,兒子現時需要的是較嚴謹的管束,而這教導方式必須具備持續性,隔天的住宿安排讓兒子在時寬時緊的管教下生活並不洽當,也未能達致嚴謹管束的目的。且即使張社工及余社工現時認為這隔天住宿安排可予維持,唯兩人也異口同聲表示這安排在長遠下是否可行是未知素,讓這一安排繼續形同將問題徵結延後,待出現問題時才予以處理並不洽當,本席認為應在這聆訊中達致長遠安排下對兒子利益最佳的安排。

探視的阻撓

31.妻子提出憂慮,如讓丈夫獲得管養權,則她與兒子的聯繫可能受到阻撓,因事實是在2005年8月19日即使法庭頒令丈夫須交出兒子的旅遊證件,讓妻子帶兒子到香港旅遊,丈夫仍是沒有遵行,直至2006年2月方才將證件交回妻子。而在妻子取得臨時管養權後,丈夫多次要求與兒子離境,妻子也全力配合。

32.本席認為妻子這是過慮。誠如張社工在證供中也確認,丈夫在臨時管養權命令頒下後態度已有所改變,在妻子堅持兒子到補習社及學習鋼琴時也沒異議,且作出安排讓兒子出席這些活動,故她認為上述的不合作事件應不會再出現。本席也認同張社工的結論。

結論

33.在考慮過以上所有因素,為兒子保持穩定生活模式的重要性某因素下,以及以子女福利為大前題的考慮下,應將他的管養權頒予答辯人,讓兒子跟隨丈夫生活,在較嚴謹的教導下成長,而呈請人則享合理探視權,包括隔週末從星期五至星期日的留宿探視,俾雙方也有機會與兒子共渡週末的假日時光,以及讓兒子每天到妻子家中午膳,讓兒子及妻子每天也有相聚機會,以維繫母子感情。

訟費

34.鑑於本案涉及子女的福利問題,法庭不作任何訟費的命令,包括任何保留待決的訟費事宜,呈請人的訟費根據《法援條例》作出評定。這是暫准判令,除非任何一方提出申請,此訟費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14天即成為絕對命令。

附屬濟助的申請

35.鑑於丈夫在2006年12月19日的聆訊上確認,對妻子就象徵式贍養費的要求沒有反對,亦表示即使兒子的管養權判予他也沒有任何經濟方面的要求,故本席頒令,丈夫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離婚令起,付妻子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直至任何一方身故或妻子再婚為止,以較短者為準。

36.最後法庭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宣告滿意子女的福利安排。

(葛倩兒)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Ms.DToinstructedbyMessrs.ChengWong&Associates

答辯人:Ms.E.Lee&Ms.D.SiinstructedbyMessrs.Choi&Liu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