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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广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常因金钱发生争执,2005年原告突发脑梗塞,被告不管不问,且双方在2004年已分居生活,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婚后双方经济由原告管理,只要共同财产处理清楚,被告亦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8年6月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1日因原结婚证丢失,双方又补办了新结婚证。婚后原、被告生育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从2005年起,双方因家务琐事有吵架生气现象。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有吵架生气现象,但双方并无太大矛盾,如双方都能树立起牢固的家庭观念,思想上加强沟通,生活中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关系仍然可以维持,故,原告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禹海军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张洁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石保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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