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龙泉社区七组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龙泉社区X组(原黄某村五、六组)。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贺声,重庆市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如海,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陈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龙泉社区X组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酉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龙泉社区X组以其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申请撤回其对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龙泉社区X组对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的起诉请求,本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一审法院仍予以受理,并在该裁定书中对争议事实的性质作出认定不当,本应依法撤销,但鉴于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龙泉社区X组已申请撤回起诉,且该申请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龙泉社区X组撤回起诉,原裁定不再执行,本案终结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龙泉社区X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开源

审判员周平

审判员冉景红

二○○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苏锦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