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5-12-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刑一初字第3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东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民,住(略),系受害人李某倩(又名李某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民,住(略),系受害人李某倩之母。

以上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某峰,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胜利油田外事处干部,系被害人李某之叔父。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学生(山东轻工业学院在读),住(略)。2005年7月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春光,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一案于200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聂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晓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某峰、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春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乘车到广饶县X镇X村原高中同学李某倩家中,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刘某先后用水果刀、剪刀朝李某倩的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等部位捅刺60余刀,致李某倩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自杀未遂后拨打报警电话投案。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乙、燕某丙、李某丁、秦某戊、燕某己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尸检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物证,书证、抓获证明,被告人刘某身份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聂某某要求被告人刘某赔偿死者丧葬费(略)元,死亡赔偿金(略)元,被抚养人李某甲生活费(略)元,抢救费8058.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当庭提供了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支出的单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和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当地居民的生活保障标准等证据,请求法庭在严惩被告人刘某的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人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自首;作案后有救助被害人的情节'为由,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刘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刘某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其诉讼代理人表示被告人刘某的亲属愿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李某倩原系高中同学,二人在济南上大学期间,刘某因追求李某倩未果,遂起杀死李某倩后再自杀的想法。2005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准备了水果刀及遗书自济南赶回广饶,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自广饶赶到石村镇X村李某倩家中,因李某倩态度冷淡,而致其不满,遂生杀人恶念。被告人刘某先后用水果刀、剪刀朝李某倩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捅刺六十余刀,致李某倩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自杀未遂后拨打报警电话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乙(被害人之父)证言证实,2005年7月7日19时许,他开着拖拉机往家赶,在村X村的李某丁告诉他家里出了大事,赶到家里,他看到一个满身是血的男青年跟他说:'我杀人了,你快杀我吧',他进屋后见到睡觉的里屋到处是血,孩子(李某倩)浑身是血倒在她娘怀里。

2、证人秦某辛证言证实,2005年7月7日傍晚6时45分许,一个捂着肚子,浑身是血的小伙子到他家说:'李某倩受伤了,想见父母最后一面,你去叫他们'。他到了李某倩家,见里间屋里地上全是血,李某倩蜷着身子一动不动。他急忙出来叫人。

3、证人李某壬证言证实,2005年7月7日傍晚7点左右,他刚回到家,后邻秦某戊跑来说倩倩让人穿(捅)着了。他就骑摩托车去找李某倩的父母,后来还帮忙抬倩倩上120车。

4、证人燕某癸证言证实,2005年7月7日傍晚7点左右,她和丈夫李某丁刚回到家,后邻泰康跑来说倩倩让人穿(捅)着了。她到李某倩家,见倩倩在东北屋里间床上头朝西躺着,一个小青年站在床边,用手扶着倩倩的头。李某倩身上穿个裤头,屋里地上、床上、倩倩身上全是血。小青年让她出去接车,她就出去了。

5、证人燕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7月7日晚6时许,她从坡里往家走,与李某倩同一个胡同的邻居说'家里出事了',她赶到李某倩家里时,李某倩的母亲已经将李某倩抱起来,北屋的里间与床上全是血,李某倩的头上、脸上、身上都是血,过了一会儿,李某倩的父亲也来到家里,过了不久,警车与救护车就来了。

6、物证。水果刀一把、剪刀一把,'康佳'手机一部,'南方高科'手机一部,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

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饶县X镇X村李某甲家,东隔胡同为村小学。西卧室内距门口30厘米、距南墙90厘米处地面上有160×85厘米的血迹。距南墙120厘米、西墙130厘米处有一尖形红色塑料刀鞘,其上沾有血迹。距南墙140厘米、西墙100厘米处有一红色塑料刀柄,其上沾有血迹。靠西墙写字台上有一部电话机,上沾有血迹,电话机旁15厘米处有一部康佳牌手机((略)),上沾有血迹。北墙双人床床单及床褥子上沾有123×100厘米的血迹。双人床东侧床腿处有一把家用剪刀,其中一个刀柄被拉开,上沾有血迹。距床40厘米、东墙40厘米处有一黑色布包,包内有一档案袋,背面书写'请将此物,交于我父母'字样,档案袋内有三封信。距东墙70厘米、北墙140厘米处地面上,有一断柄不锈钢单刃刀。东卧室内提取一银白色'南方高科'牌手机((略))。在刘某指认下,在村小学北侧芦苇塘西南角处发现一单刃不锈钢水果刀,刃长7.4厘米,柄长8.6厘米,其上沾有血迹。自芦苇内南侧至水沟处的芦苇上,有成趟断续的血迹。

8、鉴定结论:青岛市公安局【青公刑物鉴字(2005)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水果刀上血及嫌疑人刘某裤子血为刘某所留的可能性为99。(略)﹪。剪刀上血包含嫌疑人刘某和死者李某倩的DNA基因型。

广饶县公安局【广公刑鉴病理字(2005)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尸表有68处刺创、双手部有8处切创及全身多处皮下出血、挫裂伤。解剖所见,右侧颈静脉2/3破裂。双侧胸腔内血性液体约(略),双侧肺脏萎缩,左肺上叶内侧有7处刺伤,其中2处为穿透伤,5处刺入肺实质。左心尖有一创口,深达左心室,冠状动脉前降支右侧有2处创口。肝左叶见2处创口。综合分析认为李某倩多处脏器及右颈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9、书证。在2005年6月22日至7月7日(略)手机(刘某)发往(略)手机(李某倩)的短信34条,有杀死李某倩、同归于尽等内容。

10、投案经过证实案发情况及刘某被抓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83年9月8日。

被告人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主要情节为他与李某倩是高中同学,对李某倩有好感,李某倩考入济南铁道职业学院后,他又复课一年,报的志愿全是济南的学校,被山东轻工业学院录取,后一直追求李某倩,但李某倩未表示什么。2005年5月发现李某倩与他人交往,想与李某倩见面谈清楚。2005年7月7日自济南赶回广饶,随身带了一个包,包内有他6月15日写的遗书,还有一把水果刀,并想如果李某倩还那样对他,就用水果刀杀死李某倩后自杀。当日下午5点30分自广饶坐公交车赶到李某倩家,因李某倩仍不理他,他把水果刀递到李某倩手里,让李某倩捅死他。在李某倩阻挡他拔电话线时,二人扭打在一起。他想夺回水果刀后捅李某倩,李某倩把水果刀掰断扔到地上。他把李某倩摁到地上,左手捂着李某倩的嘴,右手从腰上钥匙扣上拽下小水果刀往李某倩的肚子上插,李某倩又把小水果刀夺下扔了。他站起来从缝纫机上拿了一把剪刀,李某倩起来夺剪刀,将剪刀柄拉直并划破了他的小指,他又把李某倩摁倒在地上,用剪刀朝李某倩的胸膛、脸上、脖子乱插,最后李某倩不动了。他起来后把李某倩扔掉的小水果刀捡起来割了自己的手腕,并朝自己的腹部捅了一刀。出门来到李某倩家北边的芦苇旁边躺下给'120'打电话后,又回到李某倩家里,想把李某倩救活,用固定电话打了'120'、'110',又出门到李某倩的邻居家叫人帮忙。一会儿公安局的人来把他带走了,后来又把他送到了医院治疗。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被害人李某倩医疗费单据壹张,计113.2元,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695元。2004年度山东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略)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37.8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自首;作案后有救助被害人的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恋爱不成,遂起杀心,事前准备作案工具并写下遗书,作案时不计后果,用水果刀、剪刀朝被害人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捅刺60余刀,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刘某拨打'120'、'110'电话,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故不能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死者医疗费113.2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69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判处。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在案发时尚未满60周岁,又无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据,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附带民事部分经法庭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故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聂某某丧葬费7136元,死亡赔偿金(略)元,医疗费113.2元,交通费1695元,以上共计(略)。2元。

三、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志刚

审判员张晓宾

审判员丁文强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柳红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