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侵害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男,1952年5月出生。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侵害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1991年,经汝南县人民法院政府主管部门颁发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土地面积为南北长27.6米,东西宽14.8米。原、被告之间南北相邻,中间有一条宽5.5米的东西路。2003年10月,被告李某乙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东西路完全占有,拉成院墙。该东西路以南有7米的空地,是原告的宅基地,栽种有树木。2006年3月,原告欲在该空地上建院墙,被告予以阻止,说是他的出路,因此引起纠纷。后经国土资源局调查,原告是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建房,并未超出面积或占路,而被告在2003年10月建房时,南北多占东西路X.5米,东西多占1米。原告认为,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内建房、建院墙,是合法行使自己的使用权,被告无端进行阻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妨碍原告在自己宅基地内建房、建院墙。

被告李某乙辩称,被告建房是按老宅基地建的,南边的灰桩在李某甲屋后的树跟前,没有侵害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

原告李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汝南县土地管理局于1991年7月颁发的汝集建(1991)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李某甲,地址留盆镇X村前李某,图号0516—5,土地类别住宅用地,用地面积408平方米,用途为宅基地,四至为:东:李某业,西:路,南:路,北:路,备注:其中超过标准使用面积208平方米。2、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意见书一份,内容是:反应的主要问题:留盆镇X村前李某民组李某甲与李某乙宅基地纠纷问题。承办单位查处意见:李某甲与李某乙为同一村X组,东西路之隔,为南北邻居,1991年双方经汝南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颁发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李某甲土地使用证面积为南北长27.6米,东西宽14.8米。李某乙土地使用面积为南北长20米,东西宽13米。2006年3月份,李某甲建房时李某乙阻止不让其建房,说是他的出路,因此引起纠纷。经调查:李某甲是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范围内建房,并未超出使用面积或占路。而李某乙建房时超出土地使用范围,南北多占东西路X.5米,东西多占1米。通过调查,提出意见:1、李某甲建房并未超出土地使用证面积使用,应适用面积为南北27.6米,东南14.8米,使用权归李某甲使用。李某乙超出土地使用面积使用,现南北25.5米,东西14米,超出部分应退出,应使用面积为南北20米,东西13米。

被告李某乙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汝南县土地管理局于1991年7月颁发的汝集建(1991)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李某乙,地址留盆镇X村前李某,图号0516—5,地号34,土地类别住宅用地,用地面积276平方米,用途宅基地,四至:东:牛全中,西:路,南:路,北:李某旺,备注:其中超标允许使用面积76平方米。

本院从汝南县X镇国土资源所调取的该镇X村前李某籍草图显示:原、被告之间有一条宽5米的东西路,西侧有一条宽4米的南北路,原告李某甲宅基地南有一条宽6米的东西路。

本案经本院多次主持双方调解均不能达成协议。本院于2007年5月11日会同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徐宝剑、周铁军、留盆镇国土资源所干部杨富成、张东伟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地进行了现场勘验,结果是:现场位于汝南县X镇X村前李某然村东北侧,原告李某甲居南,被告李某乙居北,二家为南北邻居。经丈量,从李某甲家院墙北墙根基外至南墙根基外共23米;从李某甲北院墙及楼房西墙根基外至东墙根基外共14.35米。从李某乙院墙北墙根基外至南墙根基外共25.41米(其中北侧加滴水0.5米),李某乙院北侧东墙根基外至西墙根基外共13.52米。从李某乙院墙南墙根基外至李某甲北墙根基外共10.2米为空地。原告李某甲宅基地南侧有电线通过。

诉讼中,汝南县X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24日就原、被告的宅基地及道路纠纷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李某甲建房时没有超出土地使用证应该从北边路南沿为起点往南27.6米,东西宽14.8米是法定使用范围,使用权归李某甲所有。2、李某乙使用证南北长20米现已占用5米超出5米占用道路X路退出。但该决定既未载明处理的理由,也没有载明所依据的法律,且所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不规范。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所提供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证明的其宅基地使用范围与其所诉称的实际范围不符,且不能证明其宅基地使用范围的起止点,属阶限不清。其所提供的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的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意见书中的具体起止点不明确。诉讼中,原告虽申请行政机关进行确认,但由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仍对原告的宅基地使用界限无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界限不清,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天福

代理审判员彭乐

人民陪审员霍香花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叶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