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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黄某乙,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予以受理。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3年11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10日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婚后经常生气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出抚养费三万元,依法分割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本院审查,现查明黄某乙于2006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本院于2007年2月28日已作出(2006)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予原告黄某乙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雨随原告黄某乙生活,被告王某某自2007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元至小孩18周岁止,每年1月份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960元。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书且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本院于2007年2月28日已作出判决,原告王某某起诉系重复立案,本院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峰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小乐

审判员:殷玉伟

审判员:马星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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