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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40岁。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河南省罗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铺分社副主任期间,在罗山县X乡X村居民姜X提出需要贷款x元时,向姜X索要好处费x元人民币。2009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姜X提供的身份证,先后给姜X办理了6笔贷款,共计x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任罗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铺分社副主任期间,在罗山县X乡X村居民姜X提出需要贷款x元时,向姜X索要好处费x元人民币。2009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姜X提供的身份证,先后给姜X办理了6笔贷款,共计x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向本院退赃x元。

另查明,罗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铺分社系企业非法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2009年11月21日供述:今年春上的一天,姜X到我在社里的住室,对我说他的猪场想扩建,要贷x元,让我帮忙办理。我说大额的需要抵押,不好办。他让我想办法到社里问问,给我搞x元钱。我说只能问了后答复他。过了个把星期的一天早晨,我在罗山吃早饭的时候,姜X打电话说钱弄好了,问我在哪。我说了地址后,他坐出租车过来,在我吃饭的店里将x元钱给我了。我接过钱后,说:“这个事我尽量给你办好,实在办不好你也不能埋怨我。”姜X说:“你尽量,真办不好也就算了。”后来我把这笔钱用于还欠姜X海的帐了。大约个把月后,县联社对大额贷款停办了。我就打电话给姜X说:“无抵押的现在不能办了,你过来,我把钱还给你。”姜X说:“你再想办法给我贷一点,要不我再多找几个人的身份证。”我说:“以你和你家属的名字还可以,以其他人的证件不行,你先找信贷员办,你的钱先给你。”姜X说:“你先拿着用。”我就没说什么。这个钱我后来退给姜x元。大概七、八月份,姜X拿了三、四份填好的借款合同,每份x元,具体的贷款人我忘记了。我见这些合同从形式上看都合格,就审查通过了。可能八、九月份,他又拿着两份信贷员签好字的借款合同找到我,每份x元,贷款人名字我记不清了。我看合同都已经填齐了,就签字审查通过了。姜X两次找我审查贷款,借款合同上标明的贷款人都没来。

其2010年12月19日供述:姜X送的x元是主动送我的。我收了姜X给我的x元后,他常常找我借钱,我说我也没钱,正好你的钱放我那里,只能从那x元里出。贷款办完后,有一次在一品茶楼,有代X生、姜X和我,我们三人专门算了这个帐,当时算的结果是姜X累计从我手里拿走x多元,我该退他8900元。姜X说:“算了,你只给我8500元就可以了。”我说:“我一分钱也不会少你的,将来退给你8900元。”我和姜X经常在一起吃饭、打牌。有一次,我们从息县回来,我和张绍平、姜X在罗山宾馆开房打牌。开始斗地主,后来姜X提议炸金花,打到凌晨,姜X输给我x多元,他没带那么多钱就先欠着,也没给我打欠条。后来,他的贷款办下来后,我就拿了一张卡取了x元用于还他欠我的钱。取了之后,我还打电话告诉他了。在取钱之前几天,我找过姜X,对他说让他把打牌欠我的钱还给我。他说尽快还我。过了天把,我、代荣升、姜X在一品茶楼喝茶,我说:“庆红(姜X小名),我这几天手头紧,你欠我的钱抓紧还我,上次打牌欠我x,再加上以前你欠我的5000元一共x万元,你也困难,你只还我x元就可以了。”姜X说:“可以,等贷款下来以后,直接用贷款的钱还你x元。”

2、证人姜x年11月18日证言:我来报案。今年3月的时候我办养猪场需要贷款,我找到李某某提出想贷x元信用贷款,李某某说:“可以,具体咋办你再找祝X仁给我回个话,他会告诉你如何办。”大概今年3月底的一天,我和祝X仁、林X辉、林X毅、林X群在林X红家玩时,祝X仁的电话响了,祝X仁接完电话说:“电话是李某某打来的,李某某要x元的好处费,其余一切手续你都不用管了,他都替你办好,并且以后他还可以给你贷更多,你同意不”我想我是正当贷款,也不是不还款,要这么多好处费实在太多,就不同意。在场的其他几个人也都说李某某太黑了。我对祝X仁说:“李某某要的太多,少点行不”祝X仁说我再给你问问。说完他就走了。过了不到一个小时左右,这时我们还在林X红家里,祝X仁回话说李某某说要x元。我说可以,先给x元,余下的x元等贷款办好后再给李某某。我找林X红借了x元钱。那天早上,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他让我到人民医院对面的一家大肠馆等他。我在大肠馆将钱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让我找三个身份证同时刻好这三个人的私章,交给他就行了,其他的不用管。过了一个月,我打电话催李某某,他说现在不好搞,让我等一段时间,我只好等。到了8月份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一次性搞不成x元,可以多找几个人的身份证分批搞。于是我就找了8张身份证并且刻了8个私章在李某某的住室交给了李某某。他让我去找黄X枝和杜X填好借款合同后再来找他签字。我就找到黄X枝和杜X。他们填好了借款合同,我就拿着合同找到李某某,李某某签完字后让我自己去找鲁X兵主任签好字后再给他。后来我找鲁主任签好字后就将合同给他了。李某某就打电话让我去营业室拿信用卡。第二天,我就找负责发卡的会计李X拿到了4张卡,每张卡里有x元,4张卡里共有x元。办这x元贷款的时候我找了8张身份证,胡X霞、卢X梅、林X祠、林X旺以及我和我家属卢X的6张身份证,另外我以前在出租车上拣到的两张身份证,一张是姓郝的,一张是姓徐的,具体名字记不清了。我对胡X霞和卢X梅说过要用他们的身份证贷款,林X祠和林X旺我只对他们说要办信用卡,没说明要贷款。这些身份证件我都是复印好了以后拿到信用社的。借款合同上的名是我签的,手印也是我按的。我把这x元取出来,一部分用于还账,一部分用于建猪场。9月份的时候,李某某又打电话让我准备五、六个身份证,一次性将剩下的x元贷完。于是我又找了四个身份证后找到李某某。贷款过程和上次一样。因为这次我只找到4个身份证,所以只贷了2笔贷款共计x元。这次的身份证是我一个北京朋友回罗山办贷款没办成,他把他手里的身份证复印给我了,具体名字我记不起来了。当时我把签完字的借款合同交给李某某的时候,他说等贷款办下来后给我打电话。当天下午,他让我去拿了一张x元的卡,说另一张卡到第二天上午才能办好。第二天上午我去拿的时候,会计李X说卡已经让李某某拿走了。后来李某某在信用社门口把卡给我了。我到联社楼下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现里面只有x元,少了x元。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结果没打通。次日上午,我打电话问他是咋回事。他说他把钱取出来用了。我说你取我的钱也不经过我同意。他就把电话挂了。后来我就把这个事给我的玩伴说了。他们都劝我说以后还要找他办贷款,先别撕破脸皮硬要。我就忍着没要。到了这个月初,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剩下的钱再搞不成了,到明年才能办。我就找他要当时被他取走的x元钱,他说以前我欠他个人有钱,不给我。我不欠他钱,我认为他反而欠我钱。在搞贷款期间,他经常让我陪他吃饭、喝茶、洗脚等,这些消费的钱都是我出的,大概花了x多元。李某某经常让我请他消费,次数多了,我记不上来。从4月份到10月份总共不下x元。李某某第一次找我要的x元,我找他要回了3000元,他答应帮我搞x元,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办齐,好多手续还是我自己去办的,所以我就老找他要求退钱,他才退我3000元。另外我送别人礼,陆续找他借了2000元。

其2010年12月24日证言:我和李某某认识以后,我们经常在一起吃饭、打牌,累计欠他大约x多元,其中有一次在罗山宾馆,我、李某某、张绍平三人一起打牌,我输给李某某x元左右,我当时没钱,这x元钱一直都是欠着,我也没给他打条。我的贷款办下来后,卡就在李某某那里放着没给我。有一次,我急需用钱,就打电话给他说,让他从卡里取x元给我,他取了x元给我了,卡还在他手里,里面还剩x元钱。过了几天,我找李某某把卡要过来后去取钱,结果里面没有钱了。第二天我打电话问他,他说卡里的钱他取走还我以前打牌欠他的钱。我很生气就挂了电话。我送他x元后,有时缺钱,从李某某手里拿过几次钱。去年9月份左右,我和李某某还有代X升在茶楼一起把这x元的帐算了一下,结果是扣掉从他手里拿的,李某某应退我8900元。我说我只要8500元。李某某说一分不会少我的,按8900元退我。

3、证人祝X仁2009年11月20日证言:今年3月份一天下午,姜X坐我的车到罗山,在车上姜X给我说想贷点款搞养猪,需要十来万元。我就说贷款需要找李某某签字,如果他不签字就搞不到贷款。他说李某某正在茶楼等他。我们到罗山后,姜X就到位于南大桥西边的一个门朝南的茶楼去找李某某,我在下面等他。过了一会儿,姜X打电话让我上去喝水。我上去后我们三人聊了一会儿就回东铺。第二天,我到林X红家送礼。当时在林X红家还有小名叫“老涛”的、林X辉、林X群、林耀峰和姜X。姜X让我打电话问一问李某某,姜X贷十来万元需要多少活动经费。我当场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在电话里说:“需要四万元的活动经费。”我跟姜X讲了。姜X说:“钱太多了我不搞,你问李某某钱少点同意不,两、三万元可以不”我又对李某某讲了,李某某在电话里说可以。当时“老涛”、林X辉、林X群、林X峰都在现场听到我对姜X讲的话。还有人说贷这点钱拿这么多钱出来不至于。

4、证人林X红2009年11月20日证言:今年4月份,姜X找我借了x元钱。他说他搞养猪场,想通过联社的李某某搞点贷款,找我借点钱作为前期费用。他第一次来我没借他。后来祝X仁来对我说姜X正在搞养猪场,借给他问题不大,我就通过祝X仁的面把钱借给了姜X。当时我借给他的现金是x元,他替我收的水费是3000元,一共是x元。

5、证人代X升2010年12月21日证言:去年阳历大概10、11月份左右,我、姜X、李某某我们三人在一品茶楼喝茶,李某某对姜X说:“以前咱们在一起打牌,你累计欠我x万元,算了,你只给我x元,就可以了。”姜X没说什么算是默认了。好像我还听姜X说过等以后贷款下来了有钱了,就还给李某某。姜X没有给他打欠条。我听李某某和姜X都说过,平时姜X没有钱经常从李某某手里拿钱,具体拿多少钱、因为什么拿钱我不清楚,好像有好几次。

6、证人代X升2010年12月20日证言:大概阴历9月份以后,我记得那天三、四点的时候,李某某打电话让我到一品茶楼,他在电话里说,他和姜X有些账要算,让我见证一下,将来有啥事说得清。我就去了。我到一品茶楼后,李某某和姜X都在。李某某对我说他和姜X的账已经算好了,他还该找姜x多元钱,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7、证人张X平2010年1月20日证言:农历七月的一天,我和李某某、姜X从正阳办事吃完黑饭回来。姜X提议到宾馆开个房间斗地主。我和李某某同意后姜X开的房。随后我们三人都地主,玩的是10元、20元一局的,玩了一会儿,姜X输了1000多元。姜X就提议炸金花。我们三人炸金花,玩到凌晨十二点之后,后来我听他俩算账说,姜X输给李某某大概不到x元吧。姜X没有付给李某某现金,都是欠着的。

8、证人李x年11月24日证言:李某某代领过客户的信用卡。具体次数和贷户的名字我记不清。

9、借款人分别为姜X、林X词、卢X梅、胡X霞、林X桐、姜X水,借款时间分别为2009年8月24日、2009年8月24日、2009年8月24日、2009年8月23日、2009年9月14日、2009年9月15日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中短期)借款申请书、贷款审查报告、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6份在卷。

10、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在卷。

11、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铺支行的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5年3月至2010年3月任东铺支行的副行长。

12、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铺支行(系以前的罗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铺分社)的企业非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卷,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13、罗山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系姜X举报后被该局经侦大队传唤至该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查贷款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x元由本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方平

审判员姚忆泉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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