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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审原告付志海与原审被告南阳市中原建设公司、程某甲、程某乙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付志海,男。

委托代理人马胜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南阳市中原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大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程某甲,男。

原审被告程某乙,男。

以上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程某飞,汉族,男,32岁,南阳市宛运公司职工,系程某甲之子,住址同上,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付志海与原审被告南阳市中原建设公司、程某甲、程某乙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5月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付志海及委托代理人马胜利。原审被告南阳市中原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大强、原审被告程某甲、和红操的委托代理人程某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付志海诉称,1999年我到被告南阳市中原建设公司承建的南阳市征翔公司高新路综合楼进行土建主体工程某内粉刷施工,被告程某乙、程某甲是该工程某目承包人,该工程某2000年完工,被告除支付我们一部分款外,下余款项一直未付,现请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欠我的工程某5万元。

原审被告南阳中原建设公司、程某甲、程某乙原审未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

原审查明,建设单位南阳市征翔公司在南阳市X路准备建设一栋综合楼,被告中原公司承建该工程。被告程某乙和程某甲为该工程某体施工人,1999年原告付志海与被告程某乙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其中约定,该综合楼的土建等部分工程某原告负责完成。其中价款为每平方米27元,工期52天,工程某在原告保证质量情况下工程某部完成后10日内结清,该工程某工后,被告除支付一部分工程某后,其余部分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付。2005年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某时,被告程某乙给原告出具一凭条:“凭条,今欠到付志海征翔综合楼工资伍万元整,中原公司征翔综合楼工地项目部,此款由中原公司支付。程某乙、程某甲,2005年3月21日”,其中凭条中程某甲名字也为程某乙所签,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该款。

原审判决结果,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三被告南阳市中原建设公司,程某乙、程某甲连带清偿原告付志海工程某x元,逾期支付应加倍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5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再审中中原建设公司称,我公司没有参加施工,没有收取管理费,故该款应由实际承包人程某乙、程某甲清偿。

付志海称,中原建设公司是与征翔公司签的合同,程某甲、程某乙是该项目施工负责人,我与负责人约定,完成了土建等工程某工,现欠我x元,应由三被告清偿。

程某甲、程某乙称,该工程某中原公司承建的,我们只是工地负责施工,该款应由中原公司与征翔公司结算后支付原告,中原公司说他没收取管理费,是他没有与征翔公司结算。

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另查南阳市征翔公司原法人代表为陶军,现变更为贾林朝,征翔公司位于高新路的综合楼现由陶军经营使用。该工程某今没有书面工程某算书,但陶军称,有口头决算,现在还欠中原公司40万元。如果中原公司将该工程某有关手续提交后方可结算。并要求与中原公司、程某甲、程某乙三方一起结算。中原公司也认可。

中原公司承接该工程某,让程某甲去施工,当时与程某定,中原收取工程某的8%,其中税为3.415%管理费为4.585%,其余归程某甲。中原公司指派,赵华勤在工地负责技术和安全。赵华勤的工资由中原公司发放。程某甲、程某乙又将部分工程(土建等)让付志海完成,但中原公司不知道,程某甲已从征翔公司取走工程某190余万元。

另查,该工程某工过程某,程某乙代表中原建设公司与南阳市建委租赁总公司签订租凭合同,在欠租赁费纠纷中,在宛城区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结案,由南阳市中原建设公司清偿了所欠的租赁费。

本院认为,原告付志海与程某乙签订施工协议后,付志海按协议完成了施工任务。有权按协议得到劳动报酬,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南阳市中原建设公司与南阳市征翔公司签订了建设合同后,又指派赵华勤负责工地的技术和案全,并将工程某由程某甲,来具体施工,中原建设公司在该承建合同中是承建方,不但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且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原建设公司有义务承担在履行承建合同中所产生的债务。

程某甲和程某乙是父子关系,在征翔公司综合楼建设中是具体施工人,程某乙将部分工程某原告付志海来完成,并有协议和程某乙给原告出据的欠条。且程某甲已从南阳市征翔公司领190余万元的工程某,理应首先支付工人工资。综上,三被告均有义务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三被告之间和三被告与南阳市征翔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问题可自行解决或通过法律程某另案解决。原审判决让三被告连带清偿所欠原告的债务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8)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诉讼费1050元由南阳市中原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吉亭

审判员杨殿娜

审判员丁勤章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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