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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丁某某申请复议卧龙区法院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阳市卧龙区供销社农贸中心退休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任局长。

申请复议人丁某某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执字第695-X号、第695-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而实际上被执行人已在2009年3月对被执行人养老金重新计算并发放。本案执行目的是责令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养老金重新计算发放,以何种标准计算发放,不是执行范围。

申请复议人丁某某称,请求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执字第695-X号、第695-X号执行裁定,理由是,自申请人于1994年11月28日退休时开始,被执行人即把申请人的工龄少算一年,被执行人每月补发一元,应从申请人退休时开始,即从1994年11月28日至2009年2月共计172个月,被执行人毫无依据地计算出71个月。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9年3月已对申请执行人的养老金重新计算并已发放,并提供2009年3月份退休费补拨明细表、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一览表(实拨)、河南省社会保险金委托拨付凭证第x号及证明壹份以证实对申请复议人的养老金已重新计算并已发放。

本院认为,该案件卧龙法院在执行中,已责令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的养老金重新计算并发放,被执行人已于2009年3月对申请执行人的养老金进行了重新计算并发放,至此,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也已履行完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并无违法之处,应予支持。申请复议人所提应以某种标准计算其养老金的问题,非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所能解决,应通过其它司法途径解决。因此,申请复议人所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复议人丁某某的复议申请。

二、维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执字第695-X号、第695-X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审判员杨峨生

代理审判员李海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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