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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瓯工矿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某山东省东营市日用工业品公司、王某乙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5-1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再终字第2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再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东营市日用工业品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供销商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1966年10月12日,山东省东营市日用工业品公司某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日用工业品公司某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瓯工矿机械贸易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邹城市X镇。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天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日用工业品公司某工,住(略)。

原审原告山东金瓯工矿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瓯公司)与原审被告山东省东营市日用工业品公司(以下简称日用品公司)、原审被告王某乙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的(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9日对本案提出抗诉,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维持了该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日用品公司某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原审被告王某乙共欠被上诉人山东金瓯工矿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某款(略)元、利息(略)元,上诉人山东省东营市日用工业品公司某愿代王某乙偿还(略)元(于2005年11月25日前付清),余款(略)元由王某乙于2006年4月25日前付清;双方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22元,由原审原告山东金瓯工矿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某担410元、原审被告王某乙负担32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22元,由原审被告王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帆

审判员李福玉

审判员田某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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