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延某与被上诉人三源棉织公司、原审被告杨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上诉人延某与被上诉人三源棉织公司、原审被告杨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某,女,40岁。

委托代理人何明,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野县三源棉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40岁。

上诉人延某与被上诉人三源棉织公司、原审被告杨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源棉织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货款x元。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判决。延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杨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1月15日,三源棉织公司给杨某某送价值x元的棉纱。同年3月份,杨某某出具欠条:“欠条,今欠三源棉织公司棉纱款玖万伍仟元。在5月31日前把此货款还清,若还不上,用我的房子抵货款,再加伍仟元费用,杨某某。”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还,原告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杨某某应承担还款义务,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被告夫妻共同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延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杨某某个人债务,其由杨某某一人承担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被告杨某某、延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新野县三源棉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杨某某、延某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延某上诉理由:1、原审程序不当。原审用一张传票传唤上诉人和杨某某两个人,上诉人对此不知情,上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只代表本人,不能代表杨某某。2、欠条是否真实,上诉人不清楚,原判据此认定事实不清。3、上诉人与杨某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早在1998年已经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且分居已达10年,因此该债务不应由上诉人清偿。

三源棉织公司答辩理由:1、上诉人称其夫妻已分居多年,与事实不符,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2、上诉人对债务的存在是明知的,曾答应帮助我们催要,其否认欠款存在的理由也不能成立。3、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并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该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

上诉人二审当庭提交如下证据:

1、1998年9月23日离婚协议1份;

2、1999年6月16日杨XX出具的证明1份;

3、2007年4月16日离婚协议1份;

4、新野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复印件1份;

5、2008年6月10日离婚证;

6、2008年7月18日张XX书面证言;

7、杨XX书面证言;

8、芦庄村X村民小组证明;

9、代理人调查物品证言笔录。

用以证明上诉人与杨某某感情不合,多次闹离婚,双方约定,杨某某外债由其个人偿还。

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我们2008年6月6日起诉,他们6月10日离婚,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这些证据没有实际意义。

合议庭通过审查上述证据,认为:原审法院2008年6月6日向延某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延某和杨某某于6月10日协议离婚,而延某在7月9日的庭审中,对此只字未提,显属为逃避责任所为,而杨某某的声明或离婚协议,将财产归延某,债务则全由杨某某承担,对债权人是不公正的,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根据延某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延某对争议债务的存在是明知的,并通过电话得到杨某某的认可,现对债务的存在提出怀疑,没有证据支持,理由不能成立,该债务确实产生在延某与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判由其二人共同偿还并无不当。原审将杨某某的所有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全部送达给延某,延某并没有提出异议,现上诉称,原审程序违法,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300元由延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代理审判员许照高

二〇〇九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丰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