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莱中知初字第X号
原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王庆锋,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山东威XXX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山东威XXX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易某某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诉被告山东威XXX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5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撤诉费605元由山东威X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尔云
代理审判员任晓兰
代理审判员王守国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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