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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某某与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终字第11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地质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寻某某与被上诉人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申请免交诉讼费用不符合法定条件,在本院发出缴费通知后,一直未预交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淑媛

审判员张素云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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