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吕某某与曹某甲、曹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

被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曹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居民。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起诉,本院受理后公告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曹某甲因做生意于2007年5月20日来到原告李书亮家向原告借现金x元,当时被告曹某乙给被告曹某甲担保,被告曹某甲给原告写借条一份,被告曹某乙在借条上签了名做担保人。2007年6月8日被告曹某甲又到原告吕某某家借现金x元,当时被告曹某甲又给原告写借条一份,两次借款时王保军、马东霞、马东岭均在场。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该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曹某甲偿还借款x元;判令被告曹某乙互负连带责任x元。

被告曹某乙辩称:1、在借条上签名担保系被逼无奈;2、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3、赌债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7年5月20日借条1份,证明被告曹某甲借原告吕某某款x元,担保人曹某乙。2、2007年6月8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曹某借原告款x元。3、曹某甲建行工资卡一份,证明被告曹某甲还原告款400元。4、曹某甲公积金建行贷款转存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借款时为了购房。5、王保军证明一份。6、马东领证明一份。7、王保军的当庭证词。8、马东领的当庭证词。5—X号证据证明被告曹某甲借原告款时,二人在场。

被告曹某甲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曹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曹某乙对原告X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条是在原告逼迫之下无奈签的字,2、3、X号证据与其无关联,5、X号证据证明不真实,7、X号证据原告证人的证词不属实。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曹某乙对原告X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陈述是在逼迫无奈的情况下签的字,但没有证据证实,故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5月20日,被告曹某甲借原告李书亮现金x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曹某乙为担保人,并签名按指印。2007年6月8日被告曹某甲借原告李书亮现金x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曹某甲偿还原告李书亮现金x元,判令被告曹某乙对x元互负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甲借原告郑吕某某款x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曹某乙在x元的借条上签字担保,原、被告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被告曹某甲应当偿还该借款。被告曹某乙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曹某乙担保的该笔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曹某乙辩称该笔借款属赌债,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辩称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曹某甲偿还借款x元,要求被告曹某乙对其担保的x元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甲偿还原告吕某某借款x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曹某乙对曹某甲所借的x元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890元,由被告曹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铁锁

审判员李凯

审判员刘耀斋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丙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