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毛明军,长葛市增福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82年4月14日。
案由: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不能互谅互让,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5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婚前婚后财产均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已履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建森
审判员张宪民
人民陪审员张长玉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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