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南阳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乙,系董事长。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X乡X村委北王岗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张某丙之父。

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渤海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某某和被上诉人胡某甲、原审原告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和杨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6日,杨某某(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雇佣司机)驾驶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的豫x客车与胡某保驾驶的豫x货车相撞,致使客车的乘坐人张某丙受伤。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保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丙、杨某某无责任。张某丙受伤住院支出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合计x、9元。经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1、张某丙头面部损伤为6级伤残,2、颅脑损伤为8级伤残。

豫x货车的所有人为胡某甲。该车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限额x元)。诉讼中,经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追加胡某甲、渤海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并且依据张某丙的申请,作出(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先于执行裁定,胡某甲已支付x元。审理中双方认可张某丙的后期治疗费需x元;胡某甲同意再补偿给张某丙x、7元,张某丙同意承担原审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胡某甲的雇佣司机胡某保驾驶的豫x号货车与杨某某驾驶的豫x号客车相撞,造成乘坐人张某丙受伤,胡某甲的车辆负此事的全部责任,张某丙和宛运公司、杨某某无责,该事实清楚。因此,胡某甲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丙要求赔偿因伤所造成损失的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胡某甲所有的豫x号车辆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由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有利于对受伤害第三者的保护和救济。因此,渤海公司应在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某丙因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为x、9元;护理费按50天,每天20元X2人=2000元;伙食伙补助费50天,每天10元,共计500元;营养费50天,每天10元,共计500元;误工费50天,每天20元,共1000元;伤残赔偿金,按照唐河县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计算,4454元X20年x$%=x.4元;鉴定费为780元。上述共计x.3元,本院予以确认。张某丙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因伤残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故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不要求被告杨某某承担责任,且原、被告对其它相关费用已自愿达成协议,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张某丙医疗费x元、伤残赔偿金x.4元,合计x.4元;二、被告胡某甲赔偿原告张某丙医疗费x、9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200O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鉴定费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后期治疗费用x元,合计x.9元。该赔偿款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张某丙x、9元;三、被告胡某甲另行补偿给原告张某丙医疗费x.7元。(被告胡某甲已支付现金x元);四、被告宛运公司、被告杨某某不承担责任;五、上述赔偿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赔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张某丙负担。

渤海保险公司上诉称:1、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2、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应直接赔付原审原告张某丙;

张某丙、胡某甲答辩称: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赔付;

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和杨某某未答辩。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本案中张某丙和胡某甲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先行赔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X号复函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当事人可以选择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所以对此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对此处理不当,应予改判;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应直接赔付给原审原告张某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已明确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渤海保险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处理欠妥,应予纠正。上诉人渤海保险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张某丙医疗费x元、伤残赔偿金x.4元,合计x.4元;二、被告胡某甲赔偿原告张某丙医疗费x、9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200O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鉴定费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后期治疗费用x元,合计x.9元。该赔偿款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张某丙x、9元;

二、维持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和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即:三、被告胡某甲另行补偿给原告张某丙医疗费x.7元(被告胡某甲已支付现金x元);四、被告宛运公司、被告杨某某不承担责任;五、上诉赔偿项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张某丙负担;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张某丙医疗费x元、伤残赔偿金x.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x.4元;

四、被告胡某甲赔偿原告张某丙医疗费x、9元、伤残赔偿金x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200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鉴定费780元、后期治疗费用x元,合计x.9元。该赔偿款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张某丙x、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艳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