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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

申请人马某某诉被申请人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某诉称,2006年9月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份被申请人离家出走,2007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起诉请求离婚,庭审中查明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2009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撤诉,现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已不履行夫妻义务,也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李某某辩称,对婚姻无效没有异议,但是造成婚姻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申请人隐瞒了真实年龄。

申请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2007年1月18日结婚证复印材料一份,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申请人登记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身份及真实年龄。

被申请人未出示相关证据。

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因被申请人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6年9月底,申请人、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1月24日(农历)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没有生育子女,2007年3月份被申请人离家外出,2007年被申请人起诉请求离婚,庭审中被申请人李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2009年6月22日,申请人起诉至本院,请求宣告申请人、被申请人婚姻无效。庭审中查明,申请人马某某的出生时间是1987年10月14日,申请人起诉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本院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起诉时申请人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于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马某某承担。

审判长桂红亮

审判员岳全中

审判员曹东山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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