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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常建党,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0月22日11时42分,被告人马XX驾驶豫x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19线x+10M处,与行人翟XX相撞,造成翟X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马XX肇事后驾车逃逸。经延津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马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X、李XX等人证言,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赔偿协议、申请书、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英杰

审判员裴跃华

审判员贾海荣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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