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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陈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2009年6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华云(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2000年4月29日被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需要补充证据,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1日申请本院延期审理,并于2011年3月15日申请恢复法庭审理。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燕、代理检察员李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6日22时左右,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密谋后,由陈某某驾驶面包车窜至焦作市中站区和美小区X号楼X单元,将一辆东芝牌电动车盗走,至焦克路X街交叉口时卢某某被截获。经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742元。赃车已追退。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卢某某的辩护人则辩称,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系初犯,未造成实际性损害,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日22时左右,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密谋后,由陈某某驾驶其购买的车牌号为豫x号面包车与被告人卢某某一同窜至焦作市中站区和美小区,由陈某某望风,卢某某在该小区X号楼X单元楼道口,用陈某某的摩托车钥匙将一辆银白色东芝牌电动车捅开盗走,骑该车出小区时被被害人冯某发现,冯某等追至焦克路X街交叉口将卢某某截获。经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742元。赃车已追退。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冯某某陈某和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发现冯某家的电动车被盗后抓获卢某某的经过;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的提取笔录、手印鉴定书,证实在被盗电动车右车把上提取的指印,系卢某某右手环指所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盗窃现场的位置等情况;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该车已发还给失主;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证实该车价值1742元;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到案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0)解刑初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焦公高(刑)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二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作案用的豫x号面包车是其购买的二手车,已卖掉;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的证明,证实作案用的豫x号面包车未查获;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印证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1年8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1年9月2日止)。

以上罚金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李勇锋

审判员吴华

人民陪审员曹进涛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孙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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