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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与被告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分行。

代表人李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为民,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王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诉称,2008年9月12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第一被告刘某甲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5.84%,自贷款发放次月起,被告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的12日,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x.26元。被告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同时约定,第二被告朱某某和第三被告刘某乙作为本次第一被告贷款的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于2008年9月12日发放了贷款,而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仍未还款。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29元,利息1984.49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甲未到庭,无答辩。

被告朱某军未到庭,无答辩。

被告刘某乙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2日,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为甲方,被告刘某甲为乙方,被告朱某某为丙方,被告刘某乙为丁方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年利率为15.84%;借款期限自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借款用于资金周转;自贷款发放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月份的对应日即每月的12日,乙方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的,甲方有权停止本协议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同时约定,丙方朱某某和丁方刘某乙作为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即向被告刘某甲发放贷款10万元,被告刘某甲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一份,借据编号为x。

另查明,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刘某甲在归还本金x.7元及部分利息后未再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虽经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多次催要,被告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仍未还款。为此,引起诉争。

以上事实,由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据、分期贷款结清单、催收通知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被告刘某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朱某某、刘某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刘某甲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借款本金x.29元及截止2009年8月18日期间的利息1984.49元,共计x.78元,以后利息自2009年8月1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朱某某、刘某乙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各自承担的份额向被告刘某甲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元,由被告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昆松

审判员侯结实

代理审判员张莹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闻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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