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洛阳市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臧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X栋X号,该公司常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俊锋,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XX建筑公司承建XX公司位于孟津县X乡的X号车间。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每平方米暂定450元,总造价x元,工期120天,大包方式承包,工程变更部分根据XX公司的签证实际发生额,按2002年《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及2005年孟津县第四季度土建及安装四类工程取费标准决算。2005年10月7日,双方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确定由XX建筑公司为XX公司承建X号车间,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前份合同大致相同,承包方式约定工程采用施工图纸估算造价方式,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及图纸外工程和用工签证按河南省有关定额及取费标准依实结算。合同签订后,XX建筑公司对约定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XX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但无正式验收单。同年6月,XX公司投入使用该工程,XX公司已支付工程款x元。XX建筑公司申请对承建XX公司的两个车间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委托河南九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鉴定,鉴定费用2万元。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进行了质证,鉴定单位依据双方的质证意见及补充证据进行复核,做出补充说明,最终鉴定结论为:一、依据合同价为基础价结算,1、X号车间及附属建筑的工程造价为x.49元。二、按现行预算定额计算,1、X号车间及附属建筑的工程造价为x.87元。三、变更单无签证部分的工程量(原告在合同外施工部分未有被告签证),X号车间x.2元、X号车间x.19元,总计x.39元。鉴定单位不便确定交由法院认定。对该部分工程鉴定单位鉴定中能看到已施工的工程量X号车间x.80元,看不到的(隐蔽工程等)部分x.40元。X号车间能看到已施工的工程量x.54元,看不到的(隐蔽工程等)部分为x.65元。XX公司对看不到的工程不予认可,对能看到已施工的工程认为有部分活儿是被告找人施工的,原审法院要求被告限期提供自己施工的证据,被告未按期提供。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8月29日、2005年10月7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保护。关于应以合同价还是定额计算工程款问题,因合同中写的是暂定价,诉讼中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的定额价计算工程款较为合理,应采纳定额价计算,1、X号车间及附属建筑的工程款为x.87元。另对变更单无签证部分的x.59元中有x.34元的工程现证明确已施工,XX公司没能举出是自己施工的证据,应作为是XX建筑公司已施工的工程,应将该x.34元工程款增加在工程款x.87元中,即XX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款总额为x.21元。XX公司支付x元,应再支付x.21元,并应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支付该欠款利息。对无签证部分的x.05元工程量因XX建筑公司未能证明其确实存在,不予支持,原告如取得证据后可另行起诉。XX公司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其在工程完工后未经正式验收即投入使用,对其以工程质量问题的抗辩不予支持;对XX公司称XX建筑公司延误工期给其造成损失的问题,因其未提出反诉及提交证据,在本案中不予考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洛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程款x.21元。二、被告洛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2008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洛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x.21元工程款的利息。三、对原告洛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被告洛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x元,由原告承担9110元,被告承担6000元;本案鉴定费x元由原告承担x元,被告承担7500元(诉讼费、鉴定费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上诉人XX公司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2005年8月29日和2008年10月7日,XX公司XX建筑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每平方米暂定450元,工程总造价x元,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部分根据甲方(XX公司的签证和实际发生额进行决算。在既有合同单价450元,同时又明确约定工程总造价x元的情况下,理所当然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而原审判决却刻意回避了双方的约定,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不顾,严重排斥意思自治原则,程序违法,错误地委托鉴定,并错误地放弃“依据合同价为基础价结算”所计算出工程造价,即第一种鉴定结论,选择了所谓的“按现行预算定额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即第二种鉴定结论。2、关于配电房、厕所等附属物建筑物的工程款计算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变更部分根据甲方(XX公司的签证和实际发生额进行决算”。XX建筑公司提供的鉴定材料中,1#、2#厂房变更部分签证单上大多只有XX公司理的签字,而没有XX公司签字,且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均系复印件,多数系伪造,鉴定部门依据这些弄虚作假的材料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可信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由XX建筑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上诉人XX建筑公司答辩称:1、合同上写的很清楚,每平方米450元是暂定价,并非固定价,是可调价,应以决算为准;2、我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客观真实的,是签证的原件,且XX公司审时并未持有异议,应予认定;建筑物的附属物系我公司所建,鉴定是正确的。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XX公司XX建筑公司于2005年8月29日和2005年10月7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该两份合同不仅对每平方米工程造价进行了约定,且对工程总造价也进行了明确约定,虽然有“暂定”两字,但在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没有异议,也没有约定予以变更、调整,该约定是双方对合同价款的最终约定,并非可调价,且XX建筑公司向XX公司交的结算书上也是按合同约定的上述价款计算的工程造价,故应选择以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的工程款即x.49元,原审法院选择以定额价计算的工程款x.87元,违背了《合同法》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失公允,本院予以纠正。至于XX公司诉称1#、2#厂房合同外变更部分,签证单只有监理签字,无XX公司字,系XX建筑公司伪造,不能予以认定的主张,本院认为,这些签证单有XX公司监理人员签字,且工程实际存在,在XX公司证据证明系自己所为的情况下,应认定是XX建筑公司的工程量,应将x.34元工程款增加在总工程款中。综上,XX公司支付XX建筑公司工程款x.49元+x.34元-x元(已支付)=x.83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洛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程款x.83元。

三、变更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洛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2008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洛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工程款x.83元的利息。

如洛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x元,由洛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108元,洛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担x元;鉴定费x元,由洛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114元,洛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担x元。二审受理费8806元,由洛阳市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03元,洛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担44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王春峰

审判员:郏文慧

二00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艳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