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豫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郑州市金马钢材市场门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107国道由西向北左转弯的被害人魏××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魏××当场死亡,被告人于某某被当场抓获。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四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于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2项“(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负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报警服务台证明、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电话受理登记单、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谷××、张××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于某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某告人于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120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邢艺伟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顾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