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孟津县孟庄市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叉车厂家属院X号楼X-X室。

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和被上诉人乔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于1972年5月6日登记结婚,先后生育儿子李晓鹏、女儿李晓娜,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李XX起诉要求离婚,乔XX不同意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结婚多年,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现李XX要求离婚,不予准许。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做出以下判决:不准李XX与乔XX离婚。一审受理费150元,由李XX负担。

李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婚后时常发生矛盾,经常吵闹,乔XX对李XX也不关心照顾。从九八年十月份至今,双方分居达十一年之久。原审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合好可能,缺乏调查。乔XX几十年来的所作所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中院做出正确判决。

乔XX答辩称:不同意离婚,现在有病。

二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李XX与乔XX于1972年结婚,至今已三十余年,并育有一子一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李XX起诉要求离婚,乔XX坚决不同意,李XX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李XX虽然提出其夫妻已分居十一年,但鉴于双方是因工作关系两地分居,仅就该事实不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目前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原审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合好可能,该认定并无不当,因此对李XX上诉要求准予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艳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