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杨某某与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瑛,邓州市司法局湍河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义,河南荟智源策(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杨某某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瑛、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9日,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因其染整工厂等建设工程需要从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钢材一批,后双方因货款结算和货物质量发生争议。同年8月23日,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业务经办人杨某某得知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将要到郑州市南三环十八里河镇X路钢材市场再次进货的信息。同日下午4时许,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租赁货车两辆,运载以x.7元的总价款从钢材市场郑州汇源物资有限公司、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的无缝管、焊管等钢材行驶到市场附近的加油站时,被杨某某带人将两车货物悉数拦截,交由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扣押。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协商未果。因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拒不退还所扣货物,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为不影响其建设工程,又于同年9月1日另行购买钢材用于施工。双方之间的纠纷至今未予解决,引起争讼。

原审法院认为: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违法扣押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的货物、侵犯了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给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具有共同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单方擅自违法扣押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未经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或其他无利害关系的合法第三方有效见证封存,本案存在原物难以确定的情形,且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因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的侵权行为,基于建设工程需要而已经被迫另行采购材料用于施工,故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应当按照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购买被扣押货物所支付的款额赔偿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的损失,但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因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侵权行为给其工程造成的误工损失2万元,仅提供了签盖施工单位技术资料专用章和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工程部印章的认可误工损失8万元之工程签证单1份,未提供该损失核算的客观依据,亦不能证实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该项损失已经实际产生,故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尚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发生情况,应当认定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对其货物损失数额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系事先获悉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提货信息,而在有准备情况下对刚刚驶离市场的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运货车辆实施拦截,并连车带货予以当场全部扣押,故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关于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扣货物价值的辩称未提供合理依据、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采纳;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称已将所扣货物退还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的辩称缺乏依据,该院亦不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赔偿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失x.7元,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要求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赔偿其停工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292元,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负担398元,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47元,杨某某负担24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宣判后,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被上诉人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欠其近20万元货款,无奈之下才扣压了被上诉人的货物,但所扣压的货物中没有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4张发票、价值x元的焊管,且所扣压的货物中包含3万多元的增值税应予以扣除。另原审判决在判令其赔偿被上诉人货款的同时,没有判令货物归其所有。请求:1、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其赔偿被上诉人x.96元;2、确认上述财产(价值)归其所有;3、一、二审诉讼费用合理分担。

被上诉人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时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其所购价值x.70元的货物被二上诉人非法扣压的事实,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购货增值税发票及2011年1月13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其此后再次采购同类货物的证明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上诉人据称“没有扣压焊管”不是事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称购买货物时缴纳的增值税部分不应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二审申请证人杨某、侯萌萌出庭证明,扣压的货物中没有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购货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焊管。被上诉人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质证称:杨某系上诉人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采信;侯萌萌没有证据证明其原是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且其陈述的内容都是听说,属传来证据,不应采信。

被上诉人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二审提交证据三组:第一组证据是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州源汇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销货清单三张,证明其购买货物的事实,且与一审时提交的增值税发票数额相一致;第二组证据是河南省增值税发票13张,证明购买的货物被扣压后,为工程建设所需,另行购买x.76元钢材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是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1年1月13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2010年8月23日在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焊管等价值x元货物的事实。上诉人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质证称:对第一、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无关。

二审查明,原审判决书存在如下笔误:第三页第四行“运载以x.7元的总价款从钢材市场郑州汇源物资有限公司、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的无缝管……”应为“运载以x.7元的总价款从钢材市场郑州源汇物资有限公司、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的无缝管……”,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同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二审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杨某系上诉人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与二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证人侯萌萌没有证据证明其曾是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其证言均是听说即传来证据,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考证,故二证人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而被上诉人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销货清单及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与原审提交的证据相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上诉人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2010年8月23日在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焊管等价值x元货物的事实。故,上诉人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主张所扣压的货物中没有郑州裕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4张发票所包含的价值x元的焊管,证据不足,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主张增值税部分在赔偿时应予以扣除,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主张原审判决在判令赔偿被上诉人货款的同时,没有判令货物归其所有,被上诉人河南福甬服装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因已另行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钢材,只主张二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被扣压的货物归二上诉人所有。

综上所述,上诉人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上诉请求的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上诉人郑州力阳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和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玉章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