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河滨公园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梅和平,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耿新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河滨公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金太阳婴幼儿智能开发中心。

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佥太阳QQ潜能拓展训练营。

代表人张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河滨公园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某不服湛河区人民法院(2008)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和平,被上诉人李某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新民,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河滨公园的委托代理人刘印卿、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5日上午,原告等30余人被组织到位予河滨公园的QQ训练营进行拓展训练,随行的还有企业教练。当在钢丝吊桥上训练活动时,牵引吊桥的一侧钢索突然断裂,造成包括本案原告李某甲在内的14人同时从桥上摔下受伤,当即被告张某某将受伤人员送入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垫付了医疗费用。这次事故造成李某甲腰椎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头皮软组织损伤,共住院治疗107天,医疗费为5262元。2008年8月5日原告所受伤害经平顶山市鹰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被告张某某派人与组织方人员协商解决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陈述其不知道组织他们进行训练的企业情况,其本人向该企业缴纳了3000元的培训费,现已不知去向。被告张某某称组织到QQ训练营对原告等多入团队进行培训的联系人系完美公司的,联系人孙涛、教练姓谭,当时是口头协商场地使用费用为1000元,并交代不允许他们到场地高岗上活动,钢丝吊桥上也明确挂有“禁止嬉戏限5人否则后果自负”的警示牌,事故发生后也未收取使用费。为此,被告张某某申请QQ训练营的工作人员张超峰及门卫李某杰到庭作证并出示了挂有警示牌的照片,原告对证人证言及照片均有异议,认为照片不是事发时所拍,证人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采信。另查明,平顶山市金太阳婴幼儿智能开发中心于2002年9月3日在平顶山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法人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平顶山市教育局。平顶山市金太阳QQ潜能拓展训练营系2005年10月29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文化教育体育局批准许可的非学历教育,由张某某个人投资,位于平顶山市河滨公园人工湖西南侧。2005年9月16日平顶山市河滨公园作为甲方与张某某(乙方)签订了协议书,甲方同意乙方在公园内投资兴建“训练营”游乐项目,占用公园房3间,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3年绿地补偿费(3万元/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设备数量,不得兼营其他与游艺设施无关的经营项目,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办理与经营有关的一切手续、证照。事故发生后QQ训练营即停止经营,予以解散。另查明,李某甲系非农业户口,兄妹共4人,均已成人。其婚生子李某博于X年X月X日出生。其母亲华旦婉于X年X月X日出生,其父亲蔡某国于X年X月X日出生,其父母均居住在农村,为农业户口。李某甲庭审中主张其本人系平顶山市新华区康美日用品商行的职工,平均月收入为3897元,提交了该商行加盖印章的误工证明,要求误工费以每月3800元计算。被告对此均有异议,认为误工费不真实。

原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某甲在QQ训练营培训活动中因钢丝绳断裂造成其身体受伤并致九级伤残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从原告当庭提交的现场照片来看,参与培训的为多人且统一着红色衣服,结合原告本人第二次开庭陈述及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的协商录音内容,可以认定李某甲等多人系由其所在企业组织利用QQ训练营场地进行集体培训,当时其自带的有企业教练。被告张某某所提交的在发生事故吊桥上所悬挂的“禁止嬉戏限5人否则后果自负”的警示牌子照片系从发生事故的钢丝桥南头所拍,原告所提交的现场照片系从发生事故的钢丝桥的北头所拍,故原告认为张某某提交的照片不是现场照片的理由不能成立,结合被告到庭证人陈述及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的协商录音内容可以印证该警示牌存在的事实。QQ训练营作为场地设施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场地设施的使用负有安全管理监督的法定义务,对钢索桥钢丝绳的断裂造成原告受伤,应承x%的主要民事责任。组织原告等人培训的企业自带教练进行培训,亦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对此应承x%的民事责任。原告本人作为成年人面对危险项目及场地上的警示牌提示亦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应承x%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受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误工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本院参照当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因原告系九级伤残,其主张的受扶养人生活费应自评残之日起按伤残比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予以计算,原告计算标准适当,但计算方法不当,故其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身体受伤致九级伤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和生活,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本院考虑可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失予以抚慰,结合本案的过错情况酌定精神损失数额5000元为宜。依照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原告请求的赔偿清单,可确定原告因钢丝绳断裂造成身体受伤所受损失如下:医疗费5262元、护理费107天×30元/天=3210元、误工费9810.26元(2007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65天×107天=2875.8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l07天×15元=1605元、营养费107天×1O元=1070元、残疾赔偿金x元/年×4年=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婚生子为9年×7826.72元/年x%(伤残比例系数)÷2=7044.05元、父母为l0年×2676.41元/年x%÷4=1338.21元,共计x.14元,另有精神损失费5000元。因被告张某某系投资QQ训练营的个体业主,所以由QQ训练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张某某承担,平顶山市金太阳婴幼儿智能开发中心与QQ训练营没有法律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河滨公园与QQ训练营系场地租赁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亦无法律根据,其理由亦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受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x.14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