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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2008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乙,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亚锋、王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某乙、诉讼代表人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为别人安排工作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叶X、张X、乔X、李X、雷X、陈X、刘X、孙X、唐X、黄X、李X、高X、吴X、李X、穆X、王X、毋X、郭X、姚X、王X、任X、连X、王X、霍X、张X、耿X等现金140余万元。赃款已被挥霍。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乔X等人证言,证人葛X等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并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某某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自己没有能力归还欠款。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5年3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能安排叶X之子到交通局工作为由,骗取其现金5.6万元;2007年6月15日,其又骗取叶X现金1万元。

2006年12月4日与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能为耿X安排工作为由,两次骗取耿X现金共3.5万元。

2007年6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能为连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连X现金2.45万元。

2007年6月29日与7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能安排王X的外甥女张X到湛河区政府工作为由,两次骗取王X现金共4万元。

2007年7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能安排李X之子李X到事业单位工作为由,骗取李X现金3万元。

2007年8月16日,张X在雷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为张X之女王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张X现金5.5万元。

2007年9月2日,陶X在雷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为陶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陶X现金1.9万元。

2007年9月10日,边X在雷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为边X之子李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边X现金5.5万元。

2007年12月2日,李XX在雷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为李XX之子李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李XX现金4万元。

2008年4月14日,刘X在贾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为刘X之女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刘X4.5万元的定活两便支票一张。

2008年4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能安排姚X之子姚X到矿务局工作为由,两次骗取姚X现金共5万元。

2008年4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能安排郭X的亲属到矿务局工作为由,骗取郭X现金3.5万元。

2008年5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能安排王X之女到湛河区工作为由,骗取王X现金5万元。

2008年5月14日,穆X通过葛X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为穆X的亲属赵X安排煤气公司的工作为由,骗取赵X现金5万元。

2008年5月29日,6月14日与6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能为张X、王X、李X、韦X安排工作为由,分四次收取王X现金4.5万、4.5万、5万、4万元,共骗取现金18万元。

2008年6月7日陈X通过葛X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把陈X之子陈X安排到平高集团工作为由,骗取陈X现金3.8万元。

2008年6月21日,黄X在贾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把黄X的表弟田X安排到技校为由,骗取田X现金4万元。

2008年6月26日,吴X在贾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为吴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吴X现金5万元。

2008年6月28日,高X在贾X及孙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为高X的亲属周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高X现金4万元。

2008年7月1日,乔X、张X、李X在贾X及孙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安排乔X、张X、李X到平煤四矿工作为由,骗取三人现金各4万元。

2008年7月4日,李X在贾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为李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李X现金6万元。

2008年7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能为杜X之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杜X现金6.6万元。

2008年7月14日,唐X在贾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为唐X办理手续上技校为由,骗取唐X现金3.8万元。

2008年7月14日,邰X在贾X及孙X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为邰X的丈夫孙X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孙X现金4万元。

2008年8月18日,李X通过陈X与被告人朱某某签订协议,朱某某以能安排李X之子李X到城市客运稽查处工作为由,骗取李X现金3.5万元。

2008年9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能安排任X之子到洗煤厂工作为由,骗取任X现金4万元。

2008年9月9日,熊X通过葛X认识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能把熊X之子许罡安排到田庄选煤厂工作为由,骗取熊X现金4.5万元。

2008年10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能为毋X之女安排工作为由,两次骗取毋X现金共2万元。

2008年10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能为张X办事为由,骗取张X现金3.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从06年开始,我开始给别人联系找工作的事情,开始也给他们办成过,后来慢慢产生了私心,收了人家的钱,工作也没有给人家跑成,钱也没有退还给他们,这两年陆陆续续收了有120万左右,钱到现在也没有退,这些钱我花了12.5万买了一辆东风日产丽威牌轿车,炒股赔了11万左右,平时赌博输了有70万左右(这中间有我自己的钱),给王X大概有14万左右,给高X大概有8万左右,她退给我4万,还有4万没有退,还有给张X和她丈夫巩X大概有30万左右,但后来我因赌博借高利贷都抵了,所以他们就没有给我跑工作,也没有还我钱,这30万包含在赌博的70万中,还有中间人何X拿走万把块钱,包X拿走了3万块钱,贾X拿走6万元左右,还有一个叫秋生的拿走2.4万元,还有藏X拿走1.5万左右,其他没有了。当时给他们承诺都有期限,有三个月、四个月、半年等等,如办不成如数退钱。到现在工作也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我本身没有能力给他们安排工作,我主要是通过高X、张X、王X、贾X这四个人帮忙安排工作,给他们的都有钱,他们答应是能安排工作,现在看来不完全有能力,我从中间落的也有好处,他们给我钱我并没有全额给中间跑事的,只给他们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其余的我都挪用了,用于买车,打牌,炒股,中介费等。

张X、李X、乔X各4万元、雷X16.9万元、陈X11.8万元、张X4.3万元、刘X4.5万元、孙X4万元、唐X3.8万元、黄X4万元、李X6万元、周X4万元、吴X5万元、李X3万元、赵X5万元、王X18万元、毋X2万元、郭X3.5万元、姚X5万元、王X5万元、任X4万元、连X2.5万元、王X4万元、叶X6.6万、霍X6.6万元,张X3.5万元、牛X3万元、耿X2万元,以上这些收据都是我写的,其中张X的4.3万元有我爱人高X还给了张X,收条原件也已经给我妻子,耿X的收条有两张,第一张是2万元,后来我还他一万元,又给耿X写了个一万元的收条,原来的两万多的收条我也没有要,所以现在卷宗里有2张收条。

2、被害人陈述:

(1)乔X陈述:2008年6月我的同事孙X对我说,他有个朋友朱某某在市公用事业局上班,是个科长可以给人安排工作,我就把此事告诉了我邻居张X、李X,他们也是临时工,想找一个正式工作。2008年7月1日孙X让我们每个人准备4万元钱领我们到公用事业局在门口见到一个叫贾X的女人她又领我们到公用事业局朱某某的办公室,朱某某经孙X和贾X介绍后对我们说“你们想上班到哪里都可以”,我们说想上四矿。朱某某说:“没问题我安排你们8月份随平煤技校培训后即可上班,你们每个人交4万,包括考试费、学费、培训费、转正费等,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照片,9月转为正式工人,如办不成钱如数退还”。我们听后信以为真就当场把张X4万、李X4万、我4万如数交给了朱某某,朱某我们打了收条,至今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后来他就不上班了,人不见了,电话也不接了。

(2)张X陈述:2008年7月1日上午,我和李X、乔X在贾X的带领下见到了朱某某,给了朱某某12万元(其中有我的四万、李X的四万、乔X的四万),朱某某给我们打了收据,之后就走了。后来我们在给朱某某打电话他不接,到他班上找他,他也不在。我们给他钱是因为他说他能给我和李X、乔X安排到平煤四矿工作,他以帮我们找工作为由收的钱,他说这钱包括学费、培训、转正等费用。

(3)雷X陈述:2007年7月我经包X认识了公用事业局的朱某某,朱某可以为人安排工作,于是王X、陶X、李X、李X分别通过我和包X交给了朱某某5.5万、1.9万、5.5万、4万共16.9万元,朱某他办公室收了钱打了条,给钱的时候我和包X都在场,朱某诺为他们安排工作,如办不成如数退钱,可到今天他没有安排一个工作钱又分文未退。到2008年11月份才知道上当了,后来听说他被抓起来了,我就来报案了。

(4)叶X陈述:2005年3月,我和我爱人杜X在买煤时认识了朱某某,在闲谈中朱某某说他能给我儿子安排工作。第一次给他5.6万元钱是在2005年3月25日在朱某某的办公室给的,他给我打的有条,当时在场的有我四哥叶X,丈夫杜X,还有我儿子杜XX,第二次是2007年6月15日在他单位的门卫室,我给了他1万元,他给我打了一张欠条。

(5)陈X陈述:2008年我通过葛X认识了公用事业局的朱某某,朱某某称能为他人安排工作,我的几个亲戚陈X、李X、许X正在找工作,就按朱某某的安排分别在朱某某的办公室交给了他3.8万元、3.5万元、4.5万元,共11.8万元。朱某某为他们安排工作,可到现在一个也没有安排,钱也不见了。

(6)王X陈述:2008年5月,我邻居邹X看我女儿没工作,就对我爱人说他可以为我女儿安排工作,接着他找到十一矿的连X,连X又领我们见到了公用事业局的朱某某,在朱某某的办公室,朱某某向我们要了5万元钱并打了收条,他承诺把我女儿安排到湛河区工作,一个月内办好,到现在他也没办好,也没退我钱。

(7)王X陈述:我听连X说公共事业局的朱某某能给学生跑工作,我为了给我妹王X的女儿张X跑工作,先后在朱某某的办公室给朱某万元钱。

(8)陈X陈述:2008年5、6月份的时候,我听俺老公(王X)说邻居贾X在公共事业局有朋友,有亲戚朋友想安排工作可以找她,后来2009年9月份的时候,我发现我老公的情绪不对劲,心事重重,后来才知道很多人到公共事业局找朱某某要钱,俺老公把亲戚朋友托他找工作的18万元钱也给了朱某某,担心事情办砸了没法给亲戚朋友交待,后来就一直找朱某某要钱也没有要回来,后来就报案了。

(9)郭X陈述:2007年底,我听何X说他朋友可以帮忙安排矿务局的工作,后来有何X牵头,在2008年4月X号我嫂子就当她母亲和我、何X的面把3.5万元钱给了朱某某,朱某某当场打了收条。

x%姚X陈述:2008年4月份我听何X说他有一个朋友叫朱某某,在公共事业局工作,在省里有人,可以帮忙安排工作,并说找不到的话可以退钱,俺孩(姚X)就和何X一起把3.5万元钱交给了朱某某,后来我和俺孩、何X一起又给了朱某某1.5万元,朱某某给打了一个5万元的收条。

x%连X陈述:朱某某说他能帮我安排工作,2007年6月29日我就带着2.45万现金到朱某某的办公室给了他,他给我打了收条。

x%霍X陈述(杜X之弟):2008年5月份,在闲聊中无意中听杨X说他认识的一个叫朱某某的人能安排工作,我就约杨X和朱某某吃了一顿饭,后来我就和杨X、葛X、杜X到公共事业局,杜X把6.6万元现金给了朱某某,朱某场打了收条。

x%毋X陈述:我和朱某某认识有两年了,08年4、5月份朱某他能帮我女儿安排工作,我就到他办公室给了他1万元钱,到了10月份在金水桶洗脚城又给了他1万元,朱某某就给我打了一张两万元的收条,后来打电话打不通一问才知道他被抓起来了。

x%李X陈述:大概是2008年6月份,我听说孙X认识有人,可以帮忙安排工作,然后我就通过孙X认识了贾X,贾X说她认识公共事业局的朱某某,还说他是公务员跑不了,不会骗人,后来我就和乔X、张X、孙X、贾X到公共事业局朱某某的办公室把4万元钱给了朱某某,朱某场打了收条。

x%刘X陈述:2008年4月X号左右,我父母的邻居贾X给我父母说她能弄来招工指标,我知道后就和她联系,她说一个指标6万元,我让再便宜些,她第二天打电话说需要4.5万元,我和家人就同意了,4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我、贾X及其丈夫三个人到了朱某某的办公室,我把一张定活两便的支票给了朱某某,同时还有我女儿的相关资料,朱某某当场打了收条,许诺两个月后办好。

x%唐X陈述:2008年7月份通过贾X认识朱某某,贾X说朱某某能办上技校的这个事情,需要3.8万元,7月X号下午我和贾X一块到公共事业局朱某某办公室,看了他的工作证,当时就把钱给了他,他给我写了收据,我和贾X都在场。

x$%黄X陈述:2008年5月份,贾X到俺家说他丈夫在公共事业局认识有人,安排到技校需要4万元,我就给我舅说了,我就回到家凑了4万元,6月X号俺表弟和他媳妇还有贾X、我一起到公共事业局朱某某的办公室把钱给了朱某某,朱某某打了一个收条,并且让我看了他的公务员证,身份证,说安排不好一分不少退钱。

x%李X陈述:2008年6月份认识了贾X,通过她认识了朱某某,贾X说朱某某能帮我找工作,但是需要花钱,7月4日我和贾X一起到公共事业局朱某某办公室把6万元现金给了朱某某。

x%吴X陈述:2008年6月份我通过贾X认识了朱某某,朱某某给我说他在卫生局认识一个领导能帮忙安排工作,但需要5万元钱,于是我就和我的朋友魏X以及贾X一起到朱某某的办公室把5万元现金给了朱某某,朱某场给我打了一个收条,后来再去找朱某某就找不到人了。

x%穆X陈述:2008年5月初,我通过葛X认识了朱某某,他是市公共事业局纪检科的科长,他说市煤气公司是他们的一个下属单位,他可以安排人到煤气公司工作,但需要5万块钱,安排不好就退款,5月X号,我、葛X、赵X我们三人一起到朱某某的办公室给了他5万元现金,朱某场给我打了收条。

x%邰X陈述:2008年7月份,俺丈夫孙X在三矿上班,他的同事孙X说有一个招工指标需要4万元,7月14日下午的时候我和孙X、孙X(张X)一块到公共事业局给贾X打电话,见到贾X后到朱某某办公室见到朱某某,他把他的工作证,公务员证拿给我们看,说跑不到哪去,我们就相信了,就把现金4万元交给了他,他当场开了收据。

x%边X陈述:我来反映我儿子李X被公用事业局朱某某以安排工作为名诈骗钱财的事。07年8月份我听说雷X能帮人安排工作,就找雷X去问这事,雷X说他认识公用事业局局长朱某某,能安排到湛河区当公务员,但是需要花5.5万元,三个月就能上班,最迟六个月,要是办不成的话钱一分不少退还。08年9月8日我把5.5万元给了雷X,钱由雷X交给朱某某。结果到现在工作的事没办成,钱也没要回来,朱某某也被抓起来了。

x%张X陈述:我来反映我女儿王X被公用事业局朱某某以安排工作为名诈骗钱财的事。07年8月份我听说雷X能帮人安排工作,就找雷X去问这事,雷X说他认识公用事业局干部朱某某,能安排到湛河区劳动局工作,但是需要花5.5万元,三个月就能上班,最迟六个月,要是办不成的话钱一分不少退还。08年8月20日我把5.5万元给了雷X,钱由雷X交给朱某某。结果到现在工作的事没办成,钱也没要回来,朱某某也被抓起来了。

x%李XX陈述:我来反映我儿子李鹏被公用事业局朱某某以安排工作为名诈骗钱财的事。07年11月份我听说雷X能帮人安排工作,就给雷X打电话问这事,雷X说他可以办,能安排到矿务局机电处工作,但是需要花4万元,年内一定上班,最迟三个月,要是办不成的话钱一分不少退还。07年12月2日我把4万元给了雷X,钱由雷X交给朱某某。结果到现在工作的事没办成,钱也没要回来,朱某某也被抓起来了。

x%熊X陈述:我来反映我儿子许X被公用事业局干部朱某某诈骗的事。08年8月份我听葛X说他认识人能帮人安排工作,一个月就能办成,我就跟他打听这个人的事,葛X说这个人是公用事业局朱某某,已经帮好几个人安排好工作了。08年9月9日我就让我邻居陈X带着4.5万元和葛X一块到朱某某办公室交给了朱某某,给钱的时候我没有去。当时朱某某说一个月能安排到田庄选煤厂办公室,可以一直到朱某某被抓起来了工作也没安排成。

x%陈X陈述:我来反映我儿子陈X被公用事业局干部朱某某诈骗事。08年二三月份我听葛X说他认识一个人能帮人安排工作,一个月就能办成,我就跟他打听这个人的事,葛X说这个人很可靠,已经帮好几个人安排好工作了,当时我还不知道他说的是谁,后来才知道他说的是公用事业局朱某某。08年6月7日我就让我弟弟陈X带着3.8万元和葛X一块到朱某某办公室交给了朱某某,给钱的时候我没有去。当时朱某某说一个月能安排到平高集团,可以一直到朱某某被抓起来了工作也没安排成。

3、证人证言:

(1)葛X证言:大概是08年3月份左右吧,我经藏X认识了朱某某,朱某他能安排工作,当时我就给他介绍了两个人,一个是赵X,一个是陈X,08年5月14日中午我和赵X、穆X(赵X的母亲),在公共事业局见到了朱某某,穆X就把5万元钱给了朱某某,朱某某当场打了收条,后来穆X天天打电话催他办事,朱某某说他在外地,后来很多人就去报案了,说被朱某某骗了,后来我就也来报案了。陈X是通过我认识的朱某某,后来陈X把3.8万元钱给了朱某某,也是当场打的收条,安排不好工作退钱,往后听陈X说又给朱某某介绍了两个人,再往后陈X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我给朱某某介绍了两个人,一个穆X,一个陈X,我也没有拿过什么中间介绍费,我当时听朱某某说能安排工作,我想这事也是好事,再说穆X和陈X都是亲戚邻居,所以我就帮他们介绍给朱某某。

(2)孙X证言:我给朱某某介绍了三个人,乔X、孙X、周X,周X是我带着他妈通过贾X见到朱某某,周X他妈在朱某某的办公室把4万元现金给了朱某某,朱某场打了收条,写的是周X的名字,后来乔X找我帮忙,我就让他和贾X联系,乔X就直接和贾X联系了,后来过了好长一段时间,当时我在152医院照顾朋友,乔X、张X及其妻子,李X及其妻子四个人把我接到公共事业局,在那儿见到了贾X,那会儿我才知道张X妻子和贾X认识,当时我就说既然你们认识,我就不去见朱某某了,当时张X好像没有去,我就没有多参与,孙X也是听俺亲戚说我能牵线安排工作,就找到我,我领着他来见贾X,贾就领着我、我亲戚、孙X老婆去见了朱某某,大概是七月份吧,朱某某就收了4万元钱并打了收条。这三次我都没有从中间收取任何费用。

我一共就见朱某某两次,就是介绍周X和孙X这两次,别的时候我也没有见过朱某某,朱某某给没给贾X钱我不知道。

(3)贾X证言:我一共为朱某某介绍了十个人,张X、乔X、李X、黄X、刘X、周X、孙X、王X、吴X、李X就这十个人,2008年4月14日俺二楼邻居刘X通过我给朱某某大约4.5万元,剩下的人都是在2008年4月到7月份给朱某某的钱,每次送钱我都在场,做个见证,我是通过俺老头认识朱某某,我直接介绍的就刘X一个人,我在中间没有收取好处费,就是朱某某老说给我买个手机,充些话费,可是实际上一分钱都没见。

我给朱某某介绍找工作的人,我没有收取一分钱好处费,我和孙X、朱某某三个人就没有单独在一起过,每次都是有外人在场。

(4)杨X证言:我没有在朱某某诈骗案中收取好处费,这一万元不是好处费,我在2007年朱某某雇用我的车一直没有给我过运费,后来朱某某给我介绍一个向东站送砖的生意,当时我因为送砖的钱不够,就向朱某某借一万元钱,我给朱某某打了借条。

朱某某在08年2月份借给我1万块钱,有这回事,因为以前在华府商场跑出租,朱某某在07到08年包我一年车,每月租金2000元,一年下来总计两万三四吧,当时我急用钱就问他要,他给我了1万元,我给他打了个收条,下余的钱等算完帐再说,朱某某现在还欠我一万多元没有还。

(5)徐X证言:对朱某某收取他人财物一事我们发现是在2008年9月份,当时已有部分受害人来找他,到过了国庆节后,就有受害人来反映朱某某以介绍工作为名收取他人钱财的事,我局人事科和纪检室要求他来单位向组织说明问题,相关通知的复印件已经交公安局了。我们是上下级关系,私下里没有啥关系,我也没有包庇朱某某,我以我的人格和党性保证。

(6)高X证言:我和朱某某是一般朋友关系,他也没有给过我钱。

(7)何X证言:我是2006年春上认识朱某某的,一般关系,我给他介绍过两个需要找工作的人,一个姚X一个郭敏,中间他一分钱也没有给过我,因为之前他给我说过他有指标安排工作,想让我给他介绍一下,我当时想这也是好事,给他介绍了两个人。

(8)徐X证言:我没有给朱某某介绍过人,孙X是在我的店里认识高X的,孙X说他有安排工作的指标,我和高X是多年邻居,找工作的事也是好事,就给孙X说让他帮帮忙,孙X说行,后来钱就给了朱某某,到现在都没有要回来,我和孙X没啥关系,他的老婆在我的店里做工,我也没有从中间收取费用。

(9)高X证言:我在徐秀春店里帮忙,她开的是一个裁缝店,孙X老婆也在店里帮忙,孙X说他有安排工作的指标,徐秀春就给我说这事,我让徐X找孙X帮忙,后来我就认识孙X了,我认为徐X是出于好心,她没有责任,责任在孙X和朱某某。

4、物证、书证:

(1)被告人朱某某户籍信息表显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2)2008年11月4日中共平顶山市公用事业局委员会平公用发(2008)X号对朱某某的停职检查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3)叶X、张X、李X、乔X、张X、李X、穆X、郭X、姚X、雷X、王X、任X、高X、霍X等报案材料14份;

(4)刘X、孙X、唐X、黄X、李X、吴X、王X、王X、连X、耿X等书写被骗事情经过各一份;

(5)朱某某2008年10月31日提供的关于收取他人钱财为其办事的情况说明一份;

(6)朱某某出具的收条多份显示在卷:

2008年7月1日出给张X,4万元。

2008年7月1日出给乔X,4万元。

2008年7月1日出给李X,4万元。

2007年8月16日、2007年12月2日分别出给雷X,5.5万元、4万元。

2007年9月2日、10日出给雷X的,1.9万、5.5万元。

2008年6月7日出给陈X,3.8万元。

2008年12月15日朱某某和陈X签订的协议书两份。

2008年4月14日出给刘X,4.5万元。

2008年7月4日出给孙X,4万元。

2008年7月17日出给唐X,3.8万元。

2008年6月21日出给田X(由黄X的丈夫王X提供),4万元。

2008年7月4日出给李X,6万元。

2008年6月28日出给周X(高X提供),4万元。

2008年6月26日出给吴X,5万元。

2007年1月8日出给牛X(李X提供),3万元。

2008年5月14日出给赵X(穆X提供),5万元。

2008年6月24日出给韦X(王X提供),4万元。

2008年6月14日出给李X(王X提供),5万元。

2008年5月29日出给王X(王X提供),4.5万元。

2008年10月2日出给毋X,2万元。

2008年4月23日出给郭X,3.5万元。

2008年4月16日出给姚X(姚X提供),5万元。

2008年5月11日出给王X,5万元。

2008年9月5日出给任X,4万元。

2008年5月27日出给连X,2.45万元。

2008年10月2日出给连X(王X提供),2万元。

2008年7月13日出给霍X,6.6万元。

(7)2007年7月12日朱某某给王X借款2万元的欠条一张。

(8)2007年6月15日朱某某给叶X借款1万元的借条条一张。

(9)2005年3月25日朱某某收到杜X联系工作费用5.6万元的收据一张(叶X提供)。

x%2008年10月X号朱某某借张X办事款3.5万元的借条一张。

x%2006年12月4日朱某某收到耿X1万元的收据一张及2007年1月13日收到耿X安置工作费用2.5万元的欠条一张。

x%中共平顶山市公用事业局委员会分别于2008年10月14日、10月20日、11月5日给朱某某的3份要求说明情况的通知;

x%新华分局经侦大队于2008年12月31日出具的无法查找张X、高X、秋X确切身份的情况说明一份;

x%新华分局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朱某某金立旧手机一部,建行储蓄卡(余额三十元)一张,身份证一张。

x%河南平棉纺织集团公司劳动人事处出具的证明巩X和张X两同志均不是公司的员工的证明一份;

x%平顶山市湛河区文化教育体育局出具的王X同志均无在其单位工作过的证明一份;

x%平顶山煤业集团飞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没有姓名叫“秋X”的同志在其单位工作过的证明一份;

x%新华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因张X、藏X、包X无确切身份,无法找到三人的情况说明一份;

x%新华分局2009年4月27日出具的关于对部分受害人与被询问人身份情况的补充说明:黄X系受害人李X家人;黄X系受害人田X家人;高X系受害人周X家人;穆X系受害人赵X家人;陈X系受害人王X家人;邰X系受害人孙X家人;姚X系受害人姚X家人;霍X系受害人杜X家人。

x%新华分局2009年4月27日出具的关于对部分受害人无询问笔录的情况说明:有五名受害人仅有收据而没有相关的询问笔录,以下是该部分受害人的名单:任X、李X、张X、牛X、耿X。另有本案受害人张X,因朱某某辩称其收取张X的4.3万元已由妻子高X退还给了张X,我局在侦查过程中张X并没有来我局报案,我局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到张X,因此我局并没有把朱某某经张X写的4.3万元的收据附证据材料卷。

x%新华公安分局09年8月4日情况说明证实:王X、连X、霍X拒绝提供直接受害人情况;因无具体帐号,无法得到朱某某炒股的相关有效信息;因朱某某买车时和后来更换购车发票名字的具体经办人朱XX拒绝提供朱某某买车时和后来变更购车发票名字的情况,故无法落实关于朱某某轿车的情况。

x%新华公安分局09年8月4日抓获经过证实:08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被当事人乔X、张X等人扭送至该局。

x%平顶山市公用事业局人事科08年8月4日证明显示:朱某某于04年11月从部队转业分配到平顶山市公用事业局,在监察室工作,任科员。

x%%户籍证明证实周X、李X、黄X、唐X、刘X、陈X、乔X、吴X、赵X、穆X、王X、王X、连X、张X、李X、郭X、孙X、毋X、耿X、叶X、许X、李X、王X、张X、李X、李X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以为他人安排工作为借口,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利用公务员身份,骗取34人财物共140余万元,用于非法挥霍,拒不退还,使上述家庭遭受经济、精神的双重打击,严重毁坏了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建国

审判员张蘅

审判员何炜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占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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