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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墙地砖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XX墙地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洛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XX墙地砖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7)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因为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7)伊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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