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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5日5时许,被告人甄某某在登封市X镇菜市场,因琐事与范××发生争吵,并用手殴打范××右面部,致范××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范××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的陈述;证人李××、张×、张××、杨××、和××、马××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甄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军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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