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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东方实业投资公司与东营英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邵某某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0-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三终字第11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东方实业投资公司。住所:河口区X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富成,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1981年10月29日,汉族,胜利油田东方实业投资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英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X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志军,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长安集团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孤东采油厂职工,住(略)。

上诉人胜利油田东方实业投资公司因代购代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胜利油田东方实业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富成、秦某某,被上诉人东营英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军、栾某某,被上诉人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胜利油田东方实业投资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东营英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代销款(略)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192元,由被上诉人东营英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92元,由上诉人胜利油田东方实业投资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雪芳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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