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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董某某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栗某。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

原告吴某、董某某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栗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董某某诉称,我二人是汇编作品《中国影响性诉讼:影响中国的十大名案》2007、2008、2009年卷三本图书的作者,享有完整的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权利。被告新浪网爱问共享资料栏目中收录了三本图书的全部内容,并为用户提供下载服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二人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内容,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其中包括公证费1500元,邮递费13元。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新浪爱问共享资料栏目仅提供存储空间,所有内容由用户上传、编辑,网站并不自行编辑。我公司在收到原告的版权告知书后,立即进行了删除,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吴某、董某某是汇编作品《中国影响性诉讼:影响中国的十大名案》2007、2008、2009年卷三本书的主编和副主编。三本书总字数为512千字,由法律出版社于2010年10月出版。其中2007年卷中的第二个案例《崔英杰案:呼唤城市精神》一文系吴某本人所写,约10千字。吴某在本案中除主张汇编作品著作权外,还主张上述文章的原创作品著作权。

2010年12月7日,两原告委托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公证。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新浪爱问共享资料”,进入该页面后输入“中国影响性诉讼-影响中国的十大名案”进行搜索,出现涉案三本图书名称,依年份分别点击进入,页面左侧有“立即下载”标识;上传者均显示为“小朱”,上传时间为2010年11月4日;下载次数分别为154次、167次和169次。此次公证费用为1500元。

两原告提交其于2010年12月7日发送给被告的版权告知书和EMS邮件查询记录,内容为要求被告删除涉案内容,赔礼道歉,并在告知书中明确了上述涉案内容的三个链接地址。

以上事实,有两原告提交的涉案三本图书的版权页,(2010)经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票据,版权告知书和EMS邮件查询记录单在案佐证。

被告对上述证据和证明的事实不持异议,同时表示在收到两原告的版权告知书后,立即就该告知书中列明的三个链接内容进行了删除。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但表示在2011年1月和2月,又有名为“九天考资”和“南客子”的上传者上传了同样的内容。

原告提交被告爱问共享资料上传流程、审核原则和两位上传者信息,用以证实被告有能力审查上传内容是否涉嫌侵权,对上传用户的真实信息是明知的,但其未履行应尽的审查义务,尤其是在接到权利告知函后,再允许相同的内容上传。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其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只进行形式审查,若要求其对每一部上传作品一一进行实质审查是不现实的。上传用户的名称是虚构的,其无从获得用户的真实信息。对于新上传的涉案图书内容,其表示未收到两原告要求删除的通知。

就被告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问题,法庭询问被告针对上传内容一般进行哪些审查工作。被告表示除形式审查外,其还通过屏蔽关键词等方式阻止涉嫌违规或侵权的作品上传。法庭再次询问其是否将涉案三本图书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屏蔽,避免再次侵权,被告表示网站信息量很大,其工作存在疏忽。

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国影响性诉讼:影响中国的十大名案》2007、2008、2009年卷每书十案,是针对年度国内发生的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事实的回顾和对案件影响力的分析,系汇编作品。吴某、董某某作为主编和副主编,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吴某是其中部分章节的作者,享有该部分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

被告经营的新浪网爱问共享资料栏目系由网友上传内容的平台,被告对上传者上传的内容应在其注意能力范围内进行审查。涉案三本图书为正式出版物,且在图书版权页中明确注明两原告为主编、副主编。两原告发现该栏目存有涉案内容后,向被告发送版权告知书,要求删除,被告按作者要求删除后对此应加以注意,但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新的内容上传,使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对此,被告也认可其工作存在疏忽。被告作为网站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两原告享有涉案三本图书的汇编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侵犯了吴某享有《崔英杰案:呼唤城市精神》一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价值及影响力,被告网站的经营规模,其过错程度和使用方式等因素,对赔偿金额酌予认定。对于因维权形成的公证等费用,被告应一并赔偿。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新浪网爱问共享资料栏目提供《中国影响性诉讼:影响中国的十大名案》2007年、2008年、2009年卷三本书的内容。

二、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某、董某某经济损失五千元;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五百元;支付吴某和董某某诉讼合理支出一千五百一十三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吴某、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宏丞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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