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朱××、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刚。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诸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作为其他原告人的代理人朱金刚及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农用运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X乡X路段时,发生翻车,致乘车人刘×、景××、冯××、朱××、李××受伤,后刘仙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景××、朱××、李××、冯××的陈述;证人朱××、王××的证言;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刘×因交通肇事受伤,从2009年4月12日至2009年4月20日在登封市人民医院住院8天,医疗费x.98元、误工费176元、陪护费352元、生活补助费120元、营养补助费80元;刘×因抢救无效死亡,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附带民事原告人应获得赔偿共计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给附带民事原告人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应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1年4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长海、朱金刚、朱俊朋、朱俊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秦玉松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判决书 某某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