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鲁某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同年1月24日被逮捕。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于2009年1月8日下午2时许,将被害人马××、赵××带至濮阳市X路石化四厂家属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其住处,以让二被害人帮助其向陈××要债务为由,采取看管的方法非法剥夺二人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强迫被害人马××、赵××分别写下赔偿其损失3万元的欠条。2009年1月16日二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赵××陈述,证人梁××、马××证言,二被害人所写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自由权,已犯有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鲁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刘江涛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晓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