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无某某(聋哑人,身份住(略)),男。辩护人王金峰,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翻译人艾水旺,新密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无某某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金峰、翻译人艾水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2日10时许,被害人郭XX在新密市X街思达超市前准备驾驶自己的豫A-x号私家车准备离开时,二名男子(另案处理)将其放在副驾驶坐上的白色手提包抢走,二人逃离过程中将被害人手提包转移给被告人无某某,无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因有群众追赶,将手提包丢弃,后被群众追回交还被害人,包内装有现金7900余元。后在群众指认下,无某某被交巡警当场抓获。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无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无某某对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某某系聋哑人,涉案赃款已被追回,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2日10时许,被害人郭XX在新密市X街思达超市前准备驾驶自己的豫A-x号私家车准备离开时,二名男子(另案处理)将其放在副驾驶坐上的白色手提包抢走,二人逃离过程中将被害人手提包转移给被告人无某某,无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因有群众追赶,将手提包丢弃,后被群众追回交还被害人,包内装有现金7900余元。后在群众指认下,无某某被交巡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某议,并有被害人郭XX陈述,证人郝XX、樊XX、张XX、牛XX、张XX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骨龄鉴定证明,诱发电位检查报告,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无某某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某某系聋哑人犯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某某系聋哑人,涉案赃款已被追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无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俊峰
审判员杨进生
审判员陈发展
二ОО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贾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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