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湖南省双峰县人,无业,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7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李某英),女,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无业,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7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30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脑坏煲颍髀缰暗盗幌姹烁巳康笞桑挥姹烁钊逞宜诜苍舭醒ナ痹急橥笫么裕我k本100元的价格售出面额为100元的假定额餐饮发票2本,共计100份。
2、2009年踉颍髀缰暗盗幌姹烁巳康笞桑挥姹烁钊逞宜诜苍舭醒ナ痹急橥笫么韵我k本70元的价格售出假定额发票4本,共计200份。
3、2009年7月耍康幼浇旱蚬俾⒓狈钠绲暗剿挤ㄔ远我k本80元的价格购买假的定额发票8本,在安阳市豫北图书大厦交货。后杨某某携带8本共计496份假发票前去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公安人员在邓某与杨某某共同租住的房屋内发现尚未出售的假发票28本共x抭@。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殷建新、朱某某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广告卡、假发票、生育证明等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杨某某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本案第三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可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能羁押。随案移送的假发票38本及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出售非法制作的发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作的发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交2000元,下余8000元限被告人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到本院。)
三、随案移送的假发票38本及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运成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周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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