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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0月22日下午2时许,时任郭集乡计生所副所长焦某(已判刑)带领计生所工作人员,把因计划外生育二胎的郭集乡X村委孙庄的贾某梅及其公公李某癸二人带到计生所,并关进计生所二楼西头会议室,直至李某癸、贾某梅在23日下午5点多交罚款1000元后放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共计27个小时,期间由被告人邱某某负责看管。

2004年10月21日早晨6点多钟,郭集乡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所工作人员陈某某带领计生所四名工作人员,到该乡X村委郭老成村村民白某壬家,以白某壬违反计划生育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没有交够为由,将白某壬带到乡计生所关押,至到23日中午12点多钟白某壬的家人交了2400元的社会抚养费后,才将白某壬放回家。期间共非法限制白某壬人身自由长达54个小时。期间由被告人邱某某负责看管。

2004年10月22日10时,郭集乡民政所所长刘某乙(包村委干部)以该乡X村委何堂村村民李某琐违反计划生育为由,将其父李某某带到计生所,关在二楼会议室,直到23日晚上7时许交罚款后释放,非法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长达30多个小时。期间由被告人邱某某负责看管。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被害人白某壬、贾某某、李某癸、李某某的陈某,证人陈某某、焦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汤某、赵某某、焦某丁、李某戊、白某己、李某庚、张某某、李某辛证言,现场照片,泌阳县人民法院(2007)泌刑初字第X号、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邱某某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公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2009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哲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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