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魏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智明,湖南振绥(略)事务所(略)。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某某诉称:2004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10月17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5月12日,原、被告生育男孩魏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9年2月,被告外出打工,自此,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被告蒋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冬,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10月17日在绥宁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2006年5月12日,原、被告生育男孩魏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于2009年2月外出打工,自此,原、被告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原告因购车在绥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阳信用社贷款x元及向李小中借款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魏某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探视小孩时,原告应提供协助义务,不得阻拦;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购车在绥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阳信用社贷款x元及向李小中借款5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鸿俊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彭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